3.“贤人*”的影响
“在中国人的生活中,耿直和忠心,真诚和仁慈这些整个家庭体制反复灌输的个人美德才是社会行为的规范。法律是政府必需的一种工具,而个人道德才是社会的基础。中国社会并没有因法制观念淡薄而出现无政府状态,整个社会被儒家学说牢固地连在一起。这一伟大的伦理制度在中国的地位之重要相当于法律和宗教在西方共同所占的地位。”(注:费正清、赖肖尔:《中国:传统与变革》16页,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外国学者的这番话,精彩地表明中国与西方的法治社会不同,是人治社会形态。中国传统上是人治社会,通过士人阶层这个载体来实现道德治国的理想,“贤人*”。“贤人*”模式影响中国*两千多年。
任用贤人的官僚*模式发展到了清末,大致有如下的特点:
一是“贤人”的道德感召力下降。“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腐败吏治,在晚清已经发展到“蟥蝻仅食禾稼,胥役累及身家”的虐胥酷于蝗的程度。“民性之表率,风俗之先驱”的贤人官吏已经为人们所深恶痛绝,“遇到不好的狗官,就拿一个虚无党暗杀的手段来对付他”,“所以我说只有暗杀的好,杀了一个不好的,后头来的他总不敢再不好了”,“我们到了这步田地,只有用铁血主义,并无别个法子了”(注:《瓜分中国的原动力》,《鹃声》一期。)。
二是传统“贤人”价值取向的失落。随着“自由平等”的新国民道德逐渐为民众所接受,传统的道德标准日益受到人们的批判,贤人的标准发生了变化。作为具有科学知识的留学生回国后,他们发现当权者尽是些无实际本领的满清贵族,而自己却不能尽显其才,学以致用,这种失落感使他们将官吏很自然看作是仇敌,对其“一炸不死,再炸不死,三炸、四炸未必不死也”(注:《电灯欤?炸弹欤?》,《洞庭波》一期。)。“贤人*”是指贤人通过拥有*权力成为官吏,向上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