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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司法改革对皇族司法制度之影响

时间:2007-3-9 16:37:38  来源:不详
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宗人府奉旨修订《宗室觉罗律例》,专门制定《有爵宗室诉讼章程》六条,明确规定,有爵宗室之刑民案件管辖之权,由本府判决执行,永著为令。并载入《宗室觉罗律例》中正式颁行。它的出台从一定意义上讲,是皇族司法制度又重新在旧制度的基础上徘徊。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溥仪被迫退位。1912年5月25日民国政府废除了订立不久的皇族诉讼制度,规定:“宗室觉罗同是国民,则法定裁判之权利,自应一律享有,其从前施行之各项法律、章程中有关宗室觉罗之特别规定者,概行作废。嗣后宗室觉罗遇有民刑诉讼,应分别案情轻重大小,照章在所属之地方或初级审判、检察厅起诉,经判决而不服者,可层递上诉。各审判衙门,法庭秩序及该管检察厅暨司法警察官署法定职权,宗室觉罗应一体遵守。各审判衙门对于宗室觉罗案件,应依法律独立审判,所有例应会鞫及行文、传、质、遣抱等故事,概从取消。审判衙门确定判决后,民事由该管审判衙门执行;刑事由该管检察厅监察执行。所有从前送交宗人府治罪及改折圈禁等特例,概应废止。未经审结之宗室刑事案件,系赦免条款不准除免者,及民事案件,应由宗人府分别咨交该管审判、检察厅审办。”(注:一史馆藏宗人府档案,刑罚类,卷1721。)至此,由宗人府主持或参与皇族司法审判制度宣告终结。1924年溥仪被冯玉祥驱逐出宫,宗人府也完成了历史使命,维护皇族尊严的宗法制度彻底消亡。沈家本等人当初设想“旗民一体同科”的愿望得以实现。不过,这已经不再属于清末皇族司法制度改革的成果了。

  

(资料来源:《历史档案》200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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