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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司法改革对皇族司法制度之影响

时间:2007-3-9 16:37:38  来源:不详
由宗人府会审。有关宗室觉罗案件,著宪政编查馆另订细则办法奏明请旨。”(注:《宣统政纪》卷28。)宣统二年五月二十日,宪政编查馆拟订《宗室觉罗诉讼章程》。同年十月二十日,宗人府律例馆奉旨修订《宗人府则例》。宣统三年四月二十日,修订后的《宗人府则例》更名为《宗室觉罗律例》,一整套宗室觉罗诉讼制度初步建立了起来。

宪政编查馆在拟订《宗室觉罗诉讼章程》完成后,奏请清廷批准时称:“窃维诉讼者,为保障臣民身命财产之端,审判者,为维持国家安全秩序之要政。宗室觉罗同是臣民,其得享受法定裁定之权,自属毫无疑义,惟事涉宗支,究与齐民有别,故各国多设皇族诉讼之特法,而中国亦有议亲之专例,虽未便强同,义例要不难一贯。现在朝廷预备立宪,于筹备审判各端,推行不遗余力,其余审旧制,均已奉旨一律废止,匪特事势所趋,亟应及时通变,抑且法权所在,尤宜日进大同。揆诸现今立宪精神,实应采因时制宜之善法,臣馆既奉明谕,另订办法,遵即督饬馆员,上稽我朝旧制,旁采列国良规,谨将有关宗室觉罗案件各办法,厘定为《宗室觉罗诉讼章程》。”(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下称一史馆)宪政编查馆档案,卷52。)这是中国司法史上第一部同时也是最后一部皇族诉讼法规。

该章程共有6章37条。第一章通则,规定宗室觉罗民刑案件诉讼适用范围。第二章管辖权,明确了审理宗室觉罗民刑案件衙署的管辖权限,申明上告、再审、再诉有关规则。第三章民刑案件的起诉办法。第四章传唤、询问、证人、证据、搜查等相关规定。第五章审问、移交、报解。第六章执行与刑制。

《宗室觉罗诉讼章程》的出台,对以往皇族诉讼审判机制进行了调整,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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