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面意见时,以常务干事二人之意见行之,其意见分歧或事体重大时,应开职员会议”。无论什么会议,“议决以到会全体之过半数为准,可否同数时,则取决于主席”。因此,宪友会是一个资产阶级的得到政府允许的合法政党。
宪友会与同时期成立的宪政实进会、辛亥俱乐部有相同的地方,而差异也很明显。相同的地方就是它们都属于资产阶级的合法政党。其差异在于,宪政实进会和辛亥俱乐部均有相当一部分资政院的钦选议员,宪友会则无,“其性质最为纯净,完全为在野之政党”(《论政党之前途》,《时报》1911年6月28日。),“国民之政党”(《论我国政党之前途》,《时报》1911年6月12日。)。宪政实进会的领导权主要掌握在钦选议员和官员手中,辛亥俱乐部的领导权为占优势的民选议员、立宪派人士、革命党人所控制,宪友会却为立宪派所执掌。宪政实进会和辛亥俱乐部的支部较少,力量主要集中在京师,宪友会则分布于全国,实力最为雄厚。宪政实进会和辛亥俱乐部“多数皆注重官僚*及中央集权”(《论政党之前途》,《时报》1911年6月28日。),宪友会注重地方分权,旗帜鲜明地标榜发展民权。宪政实进会比较保守,宪友会*态度相对激进,辛亥俱乐部介于二者之间。总之,宪友会最能表明资产阶级政党的性质,最能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最能体现“中国中等社会跃起之一特征”,为“诸团体中之最有进步之希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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