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致治,非此末由。……伏愿特降纶音,期以五年改行立宪政体(转引自:蒋碧昆:《中国近代宪政宪法史略》法律出版社1988年第55页。)”。他们带回大量*书籍,编成《列国政要》及《欧美*要义》,供立宪参考。
接着清政府于1906年9月1日颁布“预备仿行宪政”谕旨。谕旨首先指出为什么要在中国实行宪政,因为“我国政令,积久相仍,日处阽危,忧患迫切,非广求知识,更订法制,上无以承祖宗缔造之心,下无以慰臣庶治平之望。……而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实行宪法,取决公论,君民一体,呼吸相通,博采众长,明定政体,以及筹备财政,经画政务,无不公之黎庶。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同时指出,因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需作多种准备,故不能仓促立宪,所以只有“俟数年后,规模粗具,查看情形,参用各国成法,妥议立宪实行期限,再行宣布天下(《清实录·德宗实录》卷562,第438页。)”,而当务之急是改革官制。看来清政府是下定决心立宪了。
在清末*体制改革中,中央官制的改革是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清政府把它作为在中国实行宪政的条件之一。清政府宣布预备仿行宪政后,雷厉风行,对沿袭了200多年的清代官制进行了改革。
人们对清末官制改革多持否定态度,笔者不以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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