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 耆英向朝廷奏报:“至渠等酌留兵船,不过数只,即不侵夺百姓,亦不拦阻商船,均于善后章程内切实议定,不致滋生事端,惟求代为奏明,仍如前约等语。臣等查该夷既以坚守和约为词,若不允许所请,转恐借口反复,其兵船如何渐次撤退,应俟开关后,由地方官查看夷情,相机妥办”〔32〕。这是一篇糊涂文。“酌留”英舰只是在鼓浪屿、舟山,还是延及到五口?更严重的是,耆英等人实际上已经同意英国在华“酌留兵船”,并将未来的交涉事宜推给了地方官,这无疑是一种极不负责的态度。
后来的交涉果然是在地方官的主持下进行,由先任钦差大臣后任两广总督的耆英等操办。1843年7月22日,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在香港公布,其中第14款规定:“所有通商五口,每口内准英国官船停泊一只,俾管事官及属员严行约束水手人等,免致滋事。惟官船非货船可比,即不载货又非为贸易而来,其钞税等费均应豁免。至官船进口、出口,英国管事官应先期通报海关,以凭查照。”10月8日, 中英又缔结《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第10款对前述内容作了重申,只是又补充“凡有此等接待官船到中国时,中国兵船不得拦阻”〔33〕。上述规定同样很含混,“官船”是否等于兵船?要约束当时常备有武装的英国水手和商船,“官船”上没有相当的军事装备恐怕是不行的。这为外人以兵船冒混“官船”开了口子,而且,这些所谓“官船”还享有免税的特权。
到了1844年7月3日签署的中美《望厦条约》中,“官船”的身份就明确了。该约第32款规定:“嗣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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