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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1759—1884年

时间:2007-3-10 10:28:31  来源:不详
史的发展规律[7]。本书讨论重点为清政府在回疆地区的立法、回疆法律制度的形式、法律渊源;清代回疆地区的司法机构、执法原则;大清律与回疆伊斯兰教法的冲突与融合等问题。

法律与政策的问题也需要加以说明。所谓政策,是指国家或政党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一定的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国家政策又是国家活动的准则,往往成为法律的指导原则或法律本身,具有明显的法律效力。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统治者本人及统治集团的意志具有绝对的权威,所以很难截然划分政策与法的界限。

(三)研究方法

本课题属民族法制史的范围,兼跨史学、法学、民族学诸多领域,需要采用多种学科的研究方法。历史学方法要求尽可能地挖掘文献史料,包括档案、少数民族文献、外文资料中新的内容,追 根溯源。法学研究方法要求利用法学理论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典型案例进行法学意义上的分析,透过法律条文本身更深地理解其社会意义。回疆地区自古为东西方文化汇合地,名物制度语源复杂,还应采用历史语言学的方法,揭开掩于其上的面纱,探寻其历史渊源及文化蕴含。民族学研究方法则要求利用民族社会调查资料,研究其法律观念、民族习惯法等问题。

本书中阿拉伯文、波斯文的转写,采取《伊斯兰百科全书》(英文第二版)的体例,仅为印刷之便,而将k用q、?用ch代替,特此说明。

二、基本史料 

历史研究必须以充分占有史料为前提,任何有价值的研究,都必须建立在大量系统的、经过检验的史料基础之上。清代回疆不仅是边疆,又是操突厥语的穆斯林活动的区域,关涉清代回疆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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