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十六顶房子的利润有“十九万零六百一十八两银子”。[15]由此推算,天意德每年从日用杂货经营中大约获得十万六千七百四十六两银子的利润,加上高利贷钱庄的收入,一年总利润在十四万两以上。捐一千两银子给本地慈善机构,在平头小民眼中是难以想象的,但对于天义德而言,却是九牛一毛。
归化城土默特富商大贾之所以捐资慈善机构其目的主要是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并且以这种施义散财的方式,向公众表达自己诚信重诺的价值取向,以便扩大自身商号的社会影响,攫取更多的利润。同时,商人捐资地方慈善机构也是迎合清廷的需要,为自身商号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商贾捐资于地方慈善机构虽然不排除其深受儒家义利观的影响,但更多的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除义捐款外,一些商号的罚捐也成为慈善机构资金来源的另一渠道。如宝丰社,因其“总领散户等均有不遵*,互作存空情事。”“本当严究,惟据四乡耆等再三恳求”,[10](卷六?济恤)免刑事处罚,勒令其捐巨额银款给土默特慈善机构。是以宝丰社总领王清选等三十八家于光绪(1876)二年“捐银八千四百两”,光绪五年(1879)“续捐银六千四百六十一两一钱五分”[10](卷六?济恤)。这些银两捐入归化城土默特慈善机构完全是被迫所为,同内地一些儒商自愿投入善举有明显不同。但其能够以经济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根本原因仍在于大商号经济实力雄厚,能够负担得起巨额罚捐。
由上可知,归化城土默特富商大贾捐资于慈善机构,归根结底,是因其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否则在本身运转都难以维持的情况下,决不会捐资于地方慈善机构。同样,正是由于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商贸的繁荣,富商大贾有能力按月支付善款利息,支持慈善机构的正常运转,地方官吏才选择了“发商生息”为主的经营方式。十九世纪六七年代前后,即同治末光绪初,归化城土默特商业的发展达到顶峰。当时,对外蒙古和新疆北部的两路贸易畅通,每年从西北两路运入的货物,价值两千万两以上。商业的繁荣为“发商生息”的运行奠定了物质基础,在商贸发展的顶盛时期,也是发善款生息最活跃时期。如同治八年(1869),同知文山,“将制钱六千串发商生息,以作书院等岁需经费”[16](卷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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