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十一年(1872)绥远城将军定安“于所捐款内发交本城铺商银五千两,以一分生息”,“光绪二年(1876),捐款银一万四千六十八两八钱六分六厘”,内除一次性用度后,“余银凑足六千六百两发商,按月一分行息”,以六千四百两整数发商生息”,“光绪八年(1882)提出余剩息银五百两发商生息”,“光绪九年(1883)提出余剩息银一千两发商生息”……[10](卷六?济恤)
上述表明,归化城地区商贸界的义捐,罚捐是本地慈善机构得以生存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而商贸的繁荣、发展又为颇具特色的“发商生息”管理方式提供了重要基础,这是该地区慈善地区慈善机构得以长期维持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
再次,随着农耕经济在土默特地区占据主导地位,农耕文化逐渐代替了游牧文化。这种文化的转变,为归化城土默特地区慈善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囿于中原传统的经济结构,涌入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移民大部分所从事的是农耕劳动。他们带来了内地较为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农具,使得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农业很快形成规模。到乾隆八年(1743),归化城土默特共有土地75048顷,已垦土地60780顷,牧场仅剩14268顷,约占总数的五分之一。[17](乾隆八年八月壬子)乾隆六十年(1795)和嘉庆二年(1797),清又丈放山后八旗牧厂地6955顷[3](卷五?赋税)。大量垦辟的结果,使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变成了农业区。
归化城土默特的经济生产方式从游牧转变为农耕,带动了社会风俗习惯的转变。在丧葬风俗上,归化城土默特地区以前“通常多为野葬,亦称*。亦有火葬与棺葬者。火葬非喇嘛即大富大贵者始得之,棺葬富贵之家皆有。而野葬,平民为多。”[18]野葬即“以毡毯裹其尸,弃之原野,谓以尸体食禽兽,为种善根”。[3](卷八?风俗)野葬是适应于游牧经济的丧葬风俗,“盖以游牧为生,迫于生活上必要,常转移而无一定住地,故不得如固定部族之住民,特守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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