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因为在此居住伙盘的人是从上述地方迁移过来的,受它们管辖。从上述规定可知,审断这些人的词讼案件时,须道、州、县方会同两处部员办理。
乾隆四十一年(1776),宁夏部郎玉柱向清廷提出了裁去神木、宁夏部郎,在宁条梁设部郎一员及商业征税处的建议。清政府派户部郎中萨哈产、理藩院员外郎巴师到宁条梁[13]与神木员外郎和明阿、宁夏员外郎玉柱、榆林道徐总智、宁夏道卫淳念、阿拉善亲王罗布藏道尔济、鄂尔多斯盟长扎萨克贝子纳木扎勒多尔济等七扎萨克会商此事。阿拉善、鄂尔多斯扎萨克王公们的意见是:“神木、宁夏分驻二部郎以审断我阿拉善、鄂尔多斯等八扎萨克旗事务有年,蒙旗地广,边外地尽住有民人,如裁去神木、宁夏二处部郎,而只在叫“苏海板升”(suqai bai?ing)的宁条梁一处设置部郎,以审理我八扎萨克旗事务,惟离贝勒东罗布色楞、贝子沙格都尔扎布处稍近外,我六旗皆为远,命盗案件恐致报迟,对办事不利。又,设置税收事务亦未曾审理过。……”[14]因此,朝廷听从蒙旗方面的意见,未对两处部员的设置采取改动,也未在宁条梁设征税处。反而,宁夏部郎玉柱因此事被撤掉了职务。
在此次会议上又议定:“鄂尔多斯、阿拉善两旗蒙古民人交涉命案,就近地方官会同蒙古官员相验后,仍与宁夏、神木、安边三处同知就较近者会同蒙古官员审明定拟,咨报该处部员,及该处道员复审完结。”[15]同知与蒙古官员会同审定后“咨报该处部员,及该处道员复审完结”即可,使司法程序朝着简化的方向发展。
按制度,办理蒙旗蒙民交涉案件的审理程序是蒙旗先应将案件报到神木理事司员衙门,由理事司员衙门“转交予地方官,依例(与蒙旗会同)审理。”蒙旗不得直接给厅县衙门去文报送案件。[16]但象这样越级报送的违规行为在文献中却屡有所见。在交涉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理事司员扮演着理藩院派出机构的角色,代理理藩院行使权力。
司法程序的不断变化也使相关各种史料的记载发生出入,如民国《绥远通志稿》卷63(“司法”)里的有一段话应引起我们的注意:“汉民与蒙旗交涉各案,除旗由将军府左司、蒙由土默特兵司派员会审办理外,其乌兰察布盟六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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