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人进入蒙地,使包括词讼案件在内的蒙旗事务复杂化了,这种变化必然导致蒙旗从前制度的调整或派生出新的体制。康熙中期开始的寄民潮改变了鄂尔多斯沿长城地带的面貌,盟旗制度的管理方式也明显不适应新的情况。为此,朝廷设置了新的机构—理事司员(亦称为理事官、部员或部郎等),管理蒙古内地事务。[3]对理事司员的设置有史料记载:
(康熙)四十七年(1708)[4]题准,宁夏有城守都司一人,管辖把总二人,兵丁五百名,并无应办之事,裁去都司,改设理事官,即令在都司衙门驻扎。铸给办理蒙古内地人民等字样关防。凡沿边地方蒙古事件,均令会同该扎萨克完结,不能完结者报院。其原有兵丁五百名,拨出三百名属二把总管辖,仍令照常守御。其余二百名,听理事官酌量编为书吏快役。此改设理事官,于各部院满洲旗员及本院(指理藩院)蒙古旗员内,保举引见补授。定为三年更代。六十一年(1722)[5]复准,瑚坦和硕至中卫沿边鄂尔多斯六旗,原设办理蒙古内地事务官二人,会同该札萨克办理完结,均驻札宁夏,如关系神木、榆林等处蒙古事务,遥办恐致迟误,将理事官二员分驻宁夏一人,神木一人。[6]
可见当初办理蒙古内地事务时“均令会同该扎萨克完结”,这与设置理事同知后的司法程序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康熙四十七年(1708)在宁夏设置理事司员,六十一年(1722)又“将理事官二员,分驻宁夏一人,神木一人”,表明贝勒松阿拉布奏准宁夏靠边的鄂尔多斯地区开垦以来,寄民从河套的西南部开始向东发展的轨迹及其速度之快。在这段时间内,寄民的主要活动范围是伙盘地或白界地,因此,选择靠近伙盘地的长城内府县城作为驻扎理事司员是妥当的。
前期历代宁夏、神木理事司员设置如下表所示:
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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