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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卡伦官兵的坐卡制度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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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31:0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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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卡伦官兵每日完成巡逻任务的凭证。 4、卡伦官兵坐卡驻守期间,要将巡查情况详细地记录在案,并按制定的程序逐一向上级汇报。如,三姓副都统衙门要求卡伦官兵换班时要把坐卡期间的巡查情况“呈报衙门记录在案,以备查核办理”[21]。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九月,三姓副都统衙门要求驻佛勒霍乌珠卡委官托恒每月呈报一次其所管卡界内“有无不肖之徒私挖人参及搭盖窝棚等情弊”等情况。可是,托恒没有重视此事,竟延至两个多月未呈报,而且,未经亲自巡查,将传闻之事先后两次含糊具呈。该衙门认为托恒的态度“殊属不合”,对其执行了“记过一年,以示众”的处分。[22]。又如,《呼伦贝尔沿边卡伦暂行试办章程》中规定:各卡遇应报事件,“卡官呈报总卡官,分呈吉拉林或满洲里边垦局,总卡官呈报副都统,并移吉拉林或满洲里两局。其无关吉拉林、满洲里两局之事即径副都统交边垦局拟办,无庸分移吉拉林、满洲里,以省繁复”[23]。 5、保证武器装备及其它设施齐全,完好。《理藩院则例》中明文规定:“卡伦章京、骁骁骑较军器不全,罚二九牲畜,存公。披甲人等军器不全,鞭八十……” [24]。咸丰十一年五月,新疆伊犁锡伯营佐领委营长塔青阿等巡查南部接伊犁地界之沁达兰等卡伦,得知各卡伦官兵、兵器、马匹,各皆齐全,并无缺项。 6、为了加强卡伦对卡伦的管理,清朝政府命令将军等地方最高军政长官或专派卡伦侍卫等官员定期对卡伦弁兵的执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一制度称“巡查卡伦”。巡查卡伦的主要内容有:调查卡伦官兵有无旷班或擅自离开岗位;核查卡伦官兵以往的巡查汇报中有无弄虚作假等现象;卡伦应配备之兵器、木牌以及其它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会哨鄂博有无损坏或即时修复,鄂博上是否如实挂有木牌;卡伦弁兵是否按时巡查、会哨;卡伦所管卡界内有无擅自越界、放牧、打猎、打草、开垦、采矿、建造房屋等违规现象等,一旦发现某处有上述情况则该处卡伦官兵将受到严厉惩处,反而,如未出现失误或有功之官兵将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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