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因此带有投递军机处另封事件。”参见《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一一六《职宫二》。
〔51〕《枢垣记略》卷一四。
〔52〕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一一八《职官四》。
〔53〕参见《清朝经世文编》卷一四《治体》。龚自珍认为“军机处为内阁之分支,内阁非军机处之附庸。”后世“奏多于题,谕多于旨,亦有奏讫在案,补具一题者,绝非雍正朝故事。”(《龚自珍全集》第5辑《大学士书》,中华书局1959年版。)
〔54〕《清朝经世文编》卷一四《治本八》。
〔55〕《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一○辑,第73一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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