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民籍,不得复以商籍冒应童试”[34]。3、“商籍”受惠者还只能是盐商本人及其亲子弟侄,而且他们也必须是在父辈行盐之地居住、无法回原籍应试者,“虽系商人一族,而不在行盐地方者”不能入“商籍”应考;盐商三代以外的亲属即“疎(疏)族子弟”、同伙人子弟,即所谓“商夥子弟”,概不准冒籍冒考;他姓冒入“商籍”者更不能应考。
应该指出的是,这些条件在各地的实施情况不尽一致,有些并未严格遵守,有的随大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关于盐商必须“在行盐地方居住”的规定,先时就未很好执行,以后又被忽略、删改。如乾隆年间,广东生员多半回本籍居住。三十四年(公元1769年),朝廷为岁考事令“清查土商(即本地冒商籍商人)及流商已退埠者(指不在省内行盐的外省盐商),概不准收考”,广东省经清查后,实得“商籍”应考生童12名,而据官府对该省数年中的统计,广东省每年有外省持“商籍”者 70-80人之多,数额相差悬殊。地方对此的解释是:应报考的盐商子弟,“因远居埠地,未及赶回报考,是以仅止一十二名之数”[35]。但这个说法是不能圆其说的,因为只有长期远在外省居住,才会“未及赶回报考”。可见,当时确实有许多在粤行盐的外地商人而未在粤长期居住。当然,悬殊的数字中也不排除有冒籍之人。对“必须在行盐之地居住”这一条,两浙盐区也有人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朝廷既然“隆优恤之典、广进取之阶”,对占“商籍”“以现在执引行盐之人为凭”,那么就不必拘泥这些人来自何处、是否在此长期居住等,凡行盐者只要注明“现在行何地引盐,住居何所字样”,便应“一体准其入商籍应试”[36]。这是一种带有代表性的主张。事实上两浙盐场也已不照原规定行事了。不必在行盐地居住,那么有无不动产,田庐、坟墓在哪里等,都无关紧要,“商籍”的空间、地域概念冲淡了。这也说明在实施过程中,“商籍”的行盐特质日益加强,经营手段成为入籍条件中最关键的要素。以致于在当时,大凡盐商均可在行盐地争得“商籍”之资格,“商籍”和寄籍相通了,其涵盖面也随之拓宽。
清代,每省“商籍”生童名额并不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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