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版,页67)。可以说修约期满,只是废约的一个契机,而非必要条件。现在有的论述的提法为:1887年中葡条约有效期十年(如《澳门经济四百年》,页115);这种说法其实不当。在国际法学界类似的错误曾普遍发生在对《南极条约》修约的期限的认识上,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页162;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页151等。
[63]引自杨静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00问》(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附录。
[64]萨安东:《一八八七年〈葡中和好通商条约〉中有关葡萄牙在澳门主权议题诠释问题――〈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292条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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