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吉林他塔拉氏家谱规定:祭田租粮如有余资,即作为族中婚嫁、丧葬、恤贫、存寡、奖善、旌贤等费。见《吉林他塔拉氏家谱》,第131页。
[47] 《正红满洲参领明图奏陈严禁擅毁祖坟变卖财物事折》,载《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2447页。
[48] 《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12卷《户律·隐瞒入官家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00页。
[49] 内务府汉军旗人曹雪芹的名著《红楼梦》第十三回秦可卿魂托凤姐贾家后事一段有云: “若依我定见,赶今日富贵,将祖茔附近多置田庄、房舍、地亩,以备祭祀、供给之费,皆出自此处;将家塾亦设于此。合同族中长幼,大家定了则例,日后按房掌管这一年的地亩钱粮、祭祀供给之事。如此周流,又无争竞,也没有典卖诸弊。便是有罪,己物可以入官,这祀祭产业,连官也不入的。便败落下来,子孙回家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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