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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绍泉徽州文书所见明末
张佛泉自由的卓越阐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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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绍泉徽州文书所见明末清初的粮长、里长和老人(之一)

时间:2007-3-10 10:52:17  来源:不详
p;      (一)、万历八年洪时可等朋充合同(资料12)

    立合同人洪时可、洪时陈、洪应辰、洪应采等,今因九甲程汝良扳充里役,自量一人不能承当,又恐人心涣散,众议将洪恩南户承役,共立合同条则一样四纸,以便遵守。务宜同心一气,共承此役。毋得规避强梗,敢生异议。如有此等情由,罚米五十石公用。所有条约,逐一开列于后:

    计开:

    一排年,四分轮流承当一年,每年议贴银三两。

    一见年,每分轮管一次,粘(拈)阄为定,每次议贴银二十两。

    一津贴银照依税粮多寡为则,日后消长不一,照则增除。

    一每年各人在甲钱粮,以票至之日为始,一月纳一半,二月纳完,毋得延捱贻累。如过期不纳,代为充赔者,照依当店起息算还,亦毋延至半年。违者,外罚银一两。

    一现在除书画卯酉、催征钱粮、勾摄公事,俱系轮当者承管。其有清军、清匠、解军、缉捕盗贼并额外飞差,俱众朋管,毋得阻挠坐视。

    一报殷实及劝借等项,俱照税粮派认。

    一丁粮有在别甲者,倘后扳扯里长,俱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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