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议劝农之方,严定抗租之罪”。并认为这是“究本探源之始法也”[70]。以如此举措求发展社会、改善民生,实在无异于缘木求鱼。显然,一个乡绅在这种观念支配下,企图以单纯的社会救济来济世,哪怕有再高贵殷实的家族做后盾,自己再有热情和才干,至多也只能救一时之弊,而对社会整体、长远的发展势必难有作为。
注释:
[1] 丰豫义庄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宗族义庄,它是由一家捐建并经营的面向乡里的社会救济机构。请参阅拙文《丰豫庄非潘氏宗族义庄》(《中国农史》,1996年第2期)。
[2] 李皖铭、冯桂芬等修纂《苏州府志》,卷八四,《人物》,光绪九年刊本,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印行。
[3] 潘曾沂自撰、潘仪吉续修《小浮山人年谱》,吴门汤晋苑局刊本。
[4] 汤纪尚:《pán@①@②文甲集》(上),《小浮山人别传》,清光绪间刊本。
[5] 潘遵祁等纂《大阜潘氏支谱》卷首,《序》;附编卷七,《登进录》,民国潘氏松麟庄增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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