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众”把非礼女工的嫌疑人“扭解附近警区”。(注:《织造店伙轮奸女工之骇闻》,1920年6月11日《香港华字日报》。)
不过,笔者注意到,在大约1904年以后,报纸有关广州坊众集庙的报道有所减少,人民国后则更少。这估计与下面一些原因有关:1904年后,广州出现了广州总商会、粤商自治会等新式商人团体,这些团体更广泛地参与各种公共事务,从国家分享了更多的权力,在居民中也更具有权威和公信力;因为街区集庙议事毕竟有很大局限性,所以,商人和一般居民有事,往往就到这些新式商人团体投诉,寻求解决和帮助。而且,清末10年人的观念和行为变化迅速,以往很少的大规模的公众集会,在1905年以后就屡见不鲜了。很多公共事务在更大的范围中被讨论,不再局限于一个街区。报纸也有更多更重要的新闻要登载,某个街区居民集庙议事的新闻已未必能吸引报纸访员的兴趣。在清末,广州不少庙宇在新政中改为学校、警局,到了民国初年,革命党人胡汉民、陈炯明执政时,更有过一次规模颇大的破坏庙宇的运动。到了20年代,大量庙宇又被作为公产拍卖,而且那时广州城的城市建设有了很大发展,警察、商团等承担了维护街区公共安全的责任,不少街道开辟成马路,居民的构成、观念、行为等也都有了更大变化,居民虽仍会通过各种方式自行解决本街区的问题,但多数已经不在庙宇中进行。
不管怎样,本文提到的清末广州居民集会的事例,对了解清代国家是如何与民间社会进行某种协调以维持社会运作,是有帮助的。贺跃夫在研究中已经注意到官府有限的衙署实际上无法有效地管理人口众多的广州城,而包括街道组织在内的社会团体,填补了官府和社区民户之间的空白。(注:贺跃夫:《晚清广州的社团及其近代变迁》,《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尽管参与城市管理的官方、半官方机构和人员并不如我们一般想像的那么少,但以当时的组织水平和技术手段,这些机构和人员无法承担全部城市管理和民刑案件的处理,则是无庸置疑的。这样,街区居民的自治组织就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官府承认街区组织的地位,通过街区组织维持秩序、征收捐税、宣达官府意图;不仅认可坊众关于本街区事务的集庙议决,而且往往认可坊众集庙的民事、刑事裁决。尽管坊众这种权力并非法律所规定,而是由习惯所形成,但无论官民都认为这种权力是合理与合法的。
街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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