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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朝前期外贸政策中的内外商待遇不公平问题

时间:2007-3-10 10:55:45  来源:不详
货款三千七百三十两而卷逃回籍,结果为苏禄朝贡使团所告发。清朝在得悉这一情况后,立即将邵士奇从原籍提解归案,但由于邵士奇已将所骗银两花费,浙江巡抚便从浙江地方府库中支取同额银两偿还给苏禄。[20]所以,从清朝对海外贸易制订的各种管理措施和具体处理事例看,对本国商人的限制要远远甚于对来华外商的限制,而对来华外商的债务利益更采取了具体的保护措施。

根据上述三个方面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清朝无论是在海外贸易的基本政策上,还是在关税政策和具体的管理制度方面,都呈现出一种限制本国商人要远远甚于来华外商的政策特征,而外商从清朝那里所得到的贸易利益待遇也远远高于中国本国商人,甚至还以牺牲本商商人利益来成就来华外商的利益。从这一比较看,清朝在海外贸易政策方面可以说是“排内”而不“排外”。

[1] 席裕福:《皇朝政典类纂》卷一百一十七〈市易〉,“藩部互市条”。

[2]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一十〈礼部〉,“朝贡?市易”条。

[3] 据《清高宗实录》卷四百二十四的记载,“乾隆十七年十月,又谕军机大臣等:阿里衮奏称,本港洋船载米回粤,请照外洋船只之例,一体减免货税等语。外洋货船随带米石,至闽、粤等省贸易,前经降旨,万石以上免其货税十分之五,五千石以上免其货税十分之三。原因闽、粤米价昂贵,以示招徕之意。若内地商人载回米石,伊等权衡子母,必有余利可图,若又降旨将船货照例减税,设一商所载,货可值数十万,而以带米五千石故,遂得概免货税十分之三,转滋偷漏隐匿情弊,殊非设关本意。至上年新柱在粤,因米价未平,出示晓谕,乃随时酌量办理之事,岂可援以为例耶?著传谕阿里衮知之。”由此可知,当时乾隆帝对于本国商民载米减免货税之事,曾持消极态度。经过有关官员的多次上奏,乾隆帝才下令准照外商之例给予本国海商的相同待遇。

[4] 据《粤海关志》卷九〈税则〉的记载,划分外国商船的等级标准为,一等:长七丈五尺,宽二丈四尺,长宽相乘之积为十八平方丈;二等:长七丈二尺,宽二丈二尺,长宽相乘之积为十五点八四平方丈;三等:长六丈六尺,宽二丈,长宽相乘之积为十三点二平方丈。划分本国商船的等级标准为,一等:长七丈三尺,宽二丈二尺,长宽相乘之积为十六点六平方丈;二等:长七丈,宽二丈,长宽相乘之积为十四平方丈;三等:长六丈,宽一丈八尺,长宽相乘之积为十点八平方丈;四等:长五丈,宽一丈六尺,长宽相乘之积为八平方丈。

[5] 陈希育:《中国帆船与海外贸易》,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50页。

[6] 参见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四卷,汉译本第396页。

[7] 据陈希育考察,外国商船的平均贸易额为150000两,而中国商船的贸易额却只在21429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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