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的平均化流动,才使市场上的商品供求达到基本平衡。封建社会商业平均利润就是通过这种竞争来实现的。
不过,这种竞争是不完全的竞争,因为市场上仍存在垄断,如山东历城县曲家庄有个“家甚富”的王金,“尝尽收一市牛,凡数百头,价二十千者,……价三十、四十千者”(注:马国翰:《竹如意》卷上,活财神,转引自郑昌淦:《明清农村商品经济》,458页,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山西寿阳“邑之棉花买自栾城,统计一邑每年不过用数千驼。今岁虽云薄收,而旧日之积蓄尚有数千驼,亦足资一年之用。而富商六、七、八人,故以高价尽数买积,以专其利,每驼非六、七十千不售”(注:祁寯藻:《马首农言》,粮价物价,道光,见王毓瑚辑:《秦晋农言》,中华书局,1957。)。粮食方面的垄断更多,道光年间,玉田、遵化所辖一些市镇,“有奸商数十家,设立永泉、吉祥、富盛、源丰、福隆、益庆字号,邀群结伙,买空卖空,把持市价。该商狡诈渔利,并无一粒实粮,但恁纸写,名为‘批空’,增价另售,辗转叠更,以致粮价日贵”(注:《清宣宗实录》卷二二六,道光十二年十一月戊戌,中华书局,1986。)。尽管清政府三令五申严加禁止(注:参阅《大清会典事例》卷七六五,刑部,户律市廛,商务印书馆,光绪戊申十一月版。),但由于国土广大,一些地方的垄断还是时隐时现。凡是出现垄断商业的地方,自然没有竞争,所以封建社会商业平均利润只是在有竞争的地方才能实现,而且是趋于或接近平均化,并非是完全的平均化。
商业资本利润的实现方式决定,其来源不是产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而是剥削一切与之发生经济关系的对象:小生产者、消费者、债务人,乃至官僚和政府,这说明商业资本的运转与封建地主制经济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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