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34丁5分6厘8毫2丝,丁从米起也。”[31]河南太康、汝阳、正阳、新蔡、信阳、罗山、许州、郾城、光州、光山、息县、商城等十二州县也是“按地收丁”。[32]
自然,照田、粮起丁州县的在册纳赋人丁数量是不变的,应征丁银的总数也是不变的。
所以,就“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措施本身所起的减轻人民赋税负担的作用而言是非常有限的。因为康熙五十二年以前,全国许多地区的丁税已经固定不变或趋于稳定,而那些康熙五十二年以后才将丁银总数固定下来,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措施的地区,却又由于清政府的种种限制大大减少,即使如此,在新增人丁抵补缺额的过程中,“吏胥从中受贿作奸,卖富差贫”,最终又都将补丁的负担转嫁到贫苦农民身上。因而,我们不能过高地估计“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措施在这方面的积极作用。
故此更可说明,“滋生人丁”并非出于某些人的恩赐,它乃历史的产物,是封建社会末期,生产关系无法适应生产力发展所必不可免地出现的一种经济现象。
<< 上一页 [11] [12] [1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