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行政是由巡盐御史所领导,其头衔至1730年代时改为盐政,因为利益颇丰,所以向例是由内务府的满臣来担任管理。在他底下还有盐运使、盐道、运同、运副、运判、广益库大使、经历、知事、巡检与书吏等等,到十九世纪时单是书吏就填满了办公室的十九间房间。(注:陶澍,《陶云汀先生奏疏》(序文时间炎道光三年[1828],但内容搜集了之后的文章),卷三十,〈会筹两淮盐务拟定章程疏〉,页52b。)
盐业贸易是由两个部门所组成,即生产与分配。在生产方面从清代开始有三十个盐场,每个场包含了一些盐田。每个场是最大的单位,其下还附属有许多小的"亭",每个亭周围围著生产盐水与盐土的盐田与盐池。 在淮北是用日照法从盐水中取得食盐, 淮南则用煎煮(liviation)法取得食盐。淮南盐口通常连接著沼泽地, 芦苇正可以提供煎盐的燃料。盐场渐渐合并而减少,到十八世纪末只剩二十三个。(注:《两淮盐法志》(嘉庆十一年[1806]刊本),卷二七,页 9b -10a。)淮北只有三个场,但是产量很大。 淮南的二十个左右的盐场在规模与生产方面变化颇大。
名义上来说,灶户是亭和盐田以及周边沼泽的拥有者。明朝政府决定了灶户的财产权以及其生产与纳税的义务。因此理论上他们虽小但却是实质的拥有者,他们的义务是世袭的。随著时间的变化,这样设计好的小社会被资本主义的力量侵入。资源丰富的场商时常搜购破产的灶户财产或建立自己的亭。他们雇用自己的工人,也有一些是替代的灶户。至少在清代建立时,场商变成盐田拥有者,而且其它产盐的方法已经急速地展开了。(注:《两淮盐法志》(嘉庆十一年[1806]刊本),卷二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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