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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差大臣林则徐等奏为外人夹带鸦片罪名应议专条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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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所云只得回国者,不过惮于具结,强颜而出此言,未必真心如是。
即使果因内地法严,不能带卖鸦片,暂时躲避回国,亦于通商大局并无加损。查从前每年来船,不过数十只,而关税并不短绌,近年多至一百数十只,而鸦片愈以盛行。且每船自夷商以至水手,总不止于百人,合而计之,殊嫌太众,与其多聚奸宄,孰若去莠存良。即如惯卖鸦片之喳噸、颠哋等,本系早经奉旨查逐之人,除喳噸已先回国外,颠哋现亦驱逐,其他类此者正须一并严驱,并令出具甘结,永远不敢再来,方为正办。
论者或恐各夷商因此裹足。殊不思利之所在,谁不争趋。即使此国不来,彼国岂肯不至,纵或一年偶少,次年总必加多。且闻华民惯见夷商获利之厚,莫不歆羡垂涎,以为内地民人格于定例,不准赴各国贸易,以致利薮转归外夷。此固市井之谈,不足与言大义,然就此察看,则其不患无人经商,亦已明甚矣。
所以鸦片之禁,不但宜严于百姓,实可倍严于夷商。彼终年之间,住内地之日甚多,在该国之日转少,非独食毛践土,且皆积聚资财,比之内地民人,受恩更重,岂有予之以乐利,而不可齐之以政刑者乎。况所来贸易之人,不过该国之一贩户,并非贵戚达官,即鸦片亦皆私带而来,更非受命于其国主。且自道光十四年公司散后,一切买卖,更与其国主无干。此辈奸夷性贪而狡,外则桀骜夸饰,内实恇怯多疑,稍纵即骄,惟严乃肃。查乾隆年间粤省办理英夷洪任辉等控案,动即-一二三年,无敢违抗,历有成案可稽。即近年奏办夷案,如道光二年之命犯啡叮、六年之命犯玛奴厄尔,皆引名例化外有犯依律拟断之条,处绞立决,夷人无不帖服。况鸦片之夹带,彼本自知理短,是以臣等此次痛加呵责,不但不敢狡辩,并闻退无怨言,是外夷亦有天良,尚非不可教诲。可否仰求敕部,将夷人带鸦片来内地者,应照化外有犯之例,人即正法,货物入官,议一专条,并暂时首缴免罪,如何酌予限期之处,奏请谕旨,通行遵办。俾得谕令各国夷人,咸使懔遵,嗣后自必不敢犯法,似亦刑期无刑之意。
是否有当,谨合词附片密陈,伏祈圣鉴。谨奏。
道光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奉朱批:另有旨。钦此。
"《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1册P548-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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