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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租界问题始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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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他们的要求。宫慕久在殖民者的威胁欺诈之下,认为华洋分居可以减少麻烦;又误认为巴富尔要求的只是一片荒芜之地,竟将此事作为单纯的地方事务来处理,与巴富尔进行了谈判。1845年(道光二十五年)11月29日,宫慕久以其个人名义公布了一个与英领事“依约商妥”的《上海租界章程》。
宫慕久在告示中说:“钦命监督江南海关分巡苏松太兵备道宫,为晓谕事:前于大清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奉到上海内开:‘英人请于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许其通商贸易,并准各国商民人等挚眷居住事,准如所请。但租地架造,须由地方官宪与领事官体察地方民情,审慎议定,以期永久相安’,等因奉此。兹体察民情,斟酌上海地方情形,划定洋泾浜以北,李家庄以南之地,准租于英国商人,为建筑房舍及居住之用,所有协议订立之章程,兹公布如下,其各遵照毋违。”
租地章程共计23款。通过该章程,南至洋泾浜,北至李家庄,东界黄浦江,西到河南路共计830亩的地段,成了英人的居留地。
在23款章程中,表面看来,没有什么公开直接损害中国主权的内容,纯系事务性内容。但实际上,许多规定都体现出英国殖民者的侵略意向。
第九款规定:“洋商租地建屋后,得报明停租,退还押手,但业主不得任意停租,尤不得增加租银。倘洋商不愿居住所租地基,全部转让他人,或取得地基而将一部转租他人,该地租银仅得按原租银数目转让(但出卖或出租地基上新造房屋以及填土等费用除外,该商可自行商议),不得增加,藉防租地买卖以图营利,致引华民不满。此等情事,均须报明领事官,转知地方官宪,公同登记。”这就是说,外国人一旦租定土地或房屋之后,只要逐年缴纳一定数额的租金,便可无限制地租用下去,承租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退租,而中国业主却无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停止出租。实际上,这是一种片面约束中国人的“永租制度”。而章程第七款又明文规定,洋商租地交一定押金后,“每年付定额年租一千五百文”。由于当时普通地租每年为1300文,清政府还以为赚了很大便宜。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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