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景点 |
相关文章    
首页>>中国历史 >>清朝历史
  • 侵略者武力胁迫订立北京条约
  • 鸦片战争后的澳门问题
  • 上海租界问题始末
  • 香港问题始末
  • 荷兰殖民主义者侵占中国宝岛台湾
  • 书科尔沁忠亲王大沽之败
  • 西书中关于焚毁圆明园纪事
  • 英夷和议纪略
  • 丧权辱国的《天津条约》与《北京条约》
  • 侵略者胁迫清政府订立《天津条约》
  • 最新热门    
     
    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


    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



      威丰八年十月十三日(1858年11月8日)签订于上海。
      第五款一、向来洋药、铜钱、米谷、豆石、硝磺、白铅等物,例皆不准通商,现定稍宽其禁,听商遵行纳税贸易。
      洋药准其进口,议定每百斤纳税银叁拾两,惟该商止准在口销卖,一经离口,即属中国货物;只准华商运入内地,外国商人不得护送。即《天津条约》第九条所载英民持照前往内地通商,并二十八条所载内地关税之例,与洋药无涉。其如何征税,听凭中国办理,嗣后遇修改税则,仍不得按照别定货税。……
      第十款一、通商各口收税,如何严防偷漏,自应由中国设法办理,条约业已载明;然现已议明,各口画一办理,是由总理外国通商事宜大臣或随时亲诣巡历,或委员代办。任凭总理大臣邀请英人帮办税务并严查漏税,判定口界,派人指泊船只及分设浮桩、号船、塔表、望楼等事,毋庸英官指荐干预。其浮桩、号船、塔表、望楼等经费,在于船钞项下拨用。至长江如何严防偷漏之处,俟通商后,察看情形,任凭中国设法筹办。

    "《海关中外条约》第1卷,P424-428"


    <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

        如果你还没注册,请赶紧点此注册吧!

        如果你已经注册但还没登录,请赶紧点此登录吧!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7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