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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差大臣大学士桂良奏片附件中俄天津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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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所定边疆通商外,今议准由海路之上海、宁波、福州府、厦门、广州府、台湾府、琼州府等七处海口通商。若别国再有在沿海增添口岸,准俄国一律照办。
第四条。嗣后陆路前定通商处所,商人数目,及所带货物,并本银多寡,不必示以限制。海路通商章程,将所带货物呈单备查,抛锚寄碇,一律给价,照定例上纳税课等事,俄国商船,均照外国与中华通商总例办理。如带有违禁货物,即将该商船所有货物,概行查抄入官。
第五条。俄国在中国通商海口设立领事官,为查各海口驻扎商船居住规矩,再派兵船,在彼停泊,以资护持。领事官与地方官,有事相会,并行文之例,盖造天主堂住房,并收存货物房间,俄国与中国会议,置买地亩,及领事官责任应办之事,皆照中国与外国所立通商总例办理。
第六条。俄国兵商船只,如有在中国沿海地方损坏者,地方官立将被难之人,及载物船只救护,所救护之人及所有物件,尽力设法送至附近俄国通商海口,或与俄国素好国之领事官所驻扎海口,或顺便咨送到边。其救护之公费,均由俄国赔还。俄国兵货船只,在中国沿海地方,遇有修理损坏及取甜水买食物者,准进中国附近未开之海口,按市价公平买取,该地方官不可拦阻。
第七条。通商处所,俄国与中国所属之人,若有事故,中国官员须与俄国领事官员,或与代办俄国事务之人,会同分别办理。俄国人若有因人命产业伤害之事获罪者,应照中国刑律分别科罪。俄国之人,若在中国内地犯法,应行审讯治罪者,解送俄国边界地方,或俄国办事官员所驻扎之海口办理。
第八条。天主教原为行善,嗣后中国于安分传教习教之人,当一体矜恤保护,不可欺侮凌虐,亦不可于安分之人,禁其传习。若俄国人有由通商处所之州县传教者,领事官与内地沿边地方官,按照定额,查验执照,果系良民,即行画押放行,以便稽查。
第九条。中国与俄国,将从前未经定明边界,由两国派出信任大员,秉公查勘,务将边界清理补入此次和约之内。边界既定之后,登入细册,绘为地图,立定凭据,俾两国永无此疆彼界之争。
第十条。俄国人习学中国满、汉文义,居驻京城者,酌改先时定限,不拘年分。如有事故,立即呈明,行文本国核准后,随办事官员,径回本国,再派人来京接替。所有驻京俄国之人,一切费用,统由俄国付给,中国毋庸出此项费用。驻京之人,及恰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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