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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代法规

      历史     西汉(公元前206~公元8)和东汉(公元25~220)时期封建王朝颁布的法规。
      两汉400余年间制定的法规极其繁多,一些主要法规颁布于西汉前期。秦末农民战争时期,刘邦(汉高祖)进入关中后,为扩大*影响,笼络人心,曾宣布废除秦代苛法,与民约法三章:“*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三章之法”虽很简略,但对于当时进行的统一战争,起了有益的作用。汉统一全国后,由于“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制定了汉代的主要法典《九章律》。汉文、景时期(公元前180~前141),在法制方面进行了一些重大的改革。如除肉刑、定□令、除收帑相坐律令,以及规定徒刑刑期等。汉武帝(前141~前87在位)时,董仲舒提倡“引经决狱”(也称《春秋》决狱),得到统治者的支持。“引经决狱”即用儒家思想作为审理案件的指导思想,这不仅对于当时的司法实践有影响,而且对后世封建法律儒家化起了重要作用。在这一时期,由于阶级矛盾日益加深,封建王朝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增定了一系列加强封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和镇压农民起义的法令,律令繁多,在施行上造成混乱。汉元帝(公元前49~前33在位)以后,对法规进行了“蠲除轻减” 的修改、整理工作。东汉初期,光武帝刘秀(公元25~57 在位)为缓和阶级矛盾,数次颁布减刑令、弛刑诏。后来随着阶级斗争的发展,法令又逐渐繁密。据和帝永元六年(公元94)统计,法令中“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至东汉末,共有律60篇,令300余篇,比900余卷。因未经系统编纂、整理,各种法令在量刑上“轻重乖异”,体例上“错糅无常”,造成审判上的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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