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说”的提出可谓是用新的考古材料对邹衡先生所论证的夏商文化体系做了一次全面的检验与印证,是在夏商文化既定的前提下对夏商王朝断限进行的解说,它并未超越以往的夏商文化论证。然而,在这个问题上有些学者却将夏商“年代界标”的求证与“文化分界”的探讨对立起来,片面追求“寻找出夏商二代间发生重大的突发事件来作为界标”。有人甚至说,“没有偃师商城这样一个考古学上准确可靠的文化界标,我们很难区分先商文化在何时完成向早商文化的过渡,同样也就难以区分何时夏文化被商文化代替”。似乎界标的建立完全摆脱了以往的考古学文化研究,而对夏商文化的确定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事实果真如此吗﹖上述对“界标说”提出过程的分析已经给出了答案,显然夏商考古学文化的论证是进行年代界定等深层次研究的基础,界标的论证必须以相关考古学文化的研究为依托。倘若脱离考古学文化研究的背景,偃师商城孤城一座何以成其为夏商界标﹖而早商文化、先商文化和夏文化的问题20多年前就已经在考古学上得到论证。
可见,“界标说”的提出不仅未动摇邹衡先生所建立的夏商考古学文化体系,反而进一步印证其科学性。既如此则该体系所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郑亳说”也愈加证明是符合考古实际的。“界标说”虽声言“摆脱开郑、偃二城孰为汤之亳都”的争执与成见,其实立足点仍在“偃师商城西亳说”。试问偃师商城若为桐宫别都、军事重镇甚或盘庚亳殷、夏桀都邑,它又焉能成为“年代准确可靠”的夏商界标﹖看来“西亳说”与“郑亳说”的矛盾依然存在,而作为“界标说”立论基础的“西亳说”若要成立就必须给予郑州商城以合理的解释。在“二里头遗址西亳说”与“郑州商城亳都说”对峙之时,主“西亳说”者多将郑州商城解释为仲丁都。因二里头文化明显早于二里冈文化,这样并不存在相对年代的矛盾。迨至“偃师商城西亳说”提出之时,郑州商城的问题就有点棘手了,因为学界公认郑、偃二城年代大体平行。显然,“郑州商城都说”已不合时宜。由是“西亳说”者对郑州商城多避而不谈,或在其兴盛期上做文章,试图将郑州商城的建都时间由南关外期推晚至二里冈上层一期,以弥合郑州商城作为王都使用时间长而都存在时间短的年代缺陷。尽管如此,连“西亳说”者自己也不得不承认郑州商城“并非一两代商王所居之都城。所以,郑州商城是仲丁所迁之都的见解,似乎还需要考古发现来证明”。还有学者重提“先南亳后西亳”的文献旧说,然而不仅南亳在考古学上没有证据,绕开郑亳而论汤都本身就存在逻辑错误。事实证明,郑州商城作为从先商一直延续至早商时期的规模最大、内涵最丰富的都邑遗址其商汤首都的地位是不可否认的。基于此,最近有学者对郑州商城和偃师商城分别以“先商方国之亳”和“早商王国之亳”诠释。这样一来,在郑州商城为先商汤亳的问题上已趋于共识,而对郑州商城、偃师商城何者为早商王都仍存在分歧。然而一个明显的事实是,郑州商城作为商人统治中心从先商期一直延续至早商期,其间没有间断且文化日益繁盛。那么,最早的早商文化显然应在此地,夏商分界的问题也必须在郑州地区商文化的研究中解决。偃师商城鉴于目前对其性质的争论还难以认定为年代确凿的夏商界标,即使其为成汤所建,如有些学者所言“灭夏,毁其建筑和择地建城有一个过程,更何况文献明确记载成汤灭夏后先回到了已存在的亳都”。因此,“偃师商城始建之时也未必是商代起始之时,偃师商城最早的商文化也不是最早的早商文化”刘绪《偃师商城——不准确的界标》,《中国文物报》2001年8月5日)。因此可以说,郑州商城的始建早于灭夏,在商王朝建立之前的先商期,偃师商城的始建晚于灭夏,在商王朝建立一段时间之后的早商期,二城的始建皆不可以作为夏商王朝交替的准确年代界标。
“界标说”视偃师商城始建和二里头遗址1号宫殿废弃为夏商王朝断限的标志,并据偃师商城宫城北部大灰沟底层堆积及二里头遗址三区H23、五区H53的文化内涵来推断界标的年代。然而,偃师商城宫殿基址、宫城与大灰沟之间并无地层关系,大灰沟的成因及其底层堆积的性质与年代也还是一个尚待探讨的问题。而偃师二里头遗址1号宫殿废弃之后其2号宫殿及铸铜作坊等重要遗存仍继续延用至二里头文化四期,因此难以据1号宫殿之废弃而认定夏王朝的灭亡。那么,由此而来的界标年代也很难说“准确可靠”。且看大灰沟底层堆积的文化内涵:“一方面包含有大量二里头文化因素,如圜底深腹罐、大口尊、卷沿盆、甑、刻槽盆、捏口罐等,……另一方面,又包含一组具有鲜明下七垣文化即“漳河型”先商文化——笔者案特征的器物,如薄胎绳纹卷沿鬲、方沿-橄榄形深腹罐、束颈鼓肩的深腹盆等”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河南二队《河南偃师商城宫城北部“大灰沟”发掘简报》,《考古》2000年7期,如《分界》所言“多数呈现二里头文化特征”,其文化性质又该如何判定呢﹖《简报》认为大灰沟底层堆积“既非二里头文化,又非下七垣文化”,而是“二里头文化和下七垣文化有机融合的基础上,发展产生的一种新文化”。理由是,二里头文化的圆腹罐、三足皿及下七垣文化的蛋形瓮、浅盘豆等器类不见或罕见于该类遗存,而其折肩盆亦不见于二里头文化和下七垣文化中。此种论断难以成立。在发掘面积有限的情况下该遗址未见某些器类并不奇怪,而仅以一种并不典型的折肩盆定义一种“新”文化、推定其年代已进入早商期显然不足为信。既然大灰沟底层出土陶器多数呈现二里头文化特征,少数为商文化遗物,则该类遗存应该是融合部分先商文化因素的二里头文化夏文化。事实上,夏王畿近郊的偃师商城一带在建城前必然存在二里头文化遗存,夏商两族的文化交融也必然带来部分先商文化因素,这与夏商时代的历史背景正相吻合。二里头遗址三区H23,五区H53的情形与此相似,并且典型商文化因素在二里头遗址不惟出现于二里头文化四期,甚至可以早到二期之时,二里头遗址九区H30出土的2件典型商式鬲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二里头队《1982年秋偃师二里头遗址九区发掘简报》,《考古》1985年12期即是其例。可见,伊洛地区此类遗存中的典型商文化因素当源于夏商文化的交流,而并非夏商王朝更替的结果。那么,据该类遗存而定早商文化的上限已进入二里头文化四期并不可信。另一方面,它也证明在偃师商城发现的与二里头文化四期同时而相当于郑州二里冈C1H9的一类遗存属先商文化。那么,有人以“偃师商城并无先商的文化遗存”为由而否定“南关外期”先商文化、否定郑州商城始建于先商期,同样缺乏科学根据。
综上所述,“界标说”从理论基础到考古材料的解说皆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界标年代既然得不到考古学证据的支持则并无准确性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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