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占的百分比无法计算。发掘者描述,在富国墩采集到“许多黑色和红色的陶器破片,有素面的,也有带纹的;纹样型式以贝印纹和指甲纹为主,利用种种蚌类的壳缘印出波浪纹,点线纹,直线纹等;指甲印出弧纹列。此外亦有横线,斜线和横列短直线的刻印纹。”仅按这一叙述认定“富国墩文化”作为一种考古学文化的面貌,无疑是不够准确和全面的。
其次,富国墩遗址除破碎陶片之外只采到凹石1件,石把手1件,没有一件完整的陶器或者石器,类型学排比研究无法展开。一个考古学文化所展现的,应该同时有纵横、时空两方面的内容,没有类型学研究,“富国墩文化”的来龙去脉便无从得知。
再者,夏鼐先生指出,单凭一种形式的陶器,或是一种陶器纹饰、一种陶系,都不足以构成一种文化,必须要有和这“作为特征的陶系共同伴出的其他可作为特征的东西”,而所谓“作为特征的东西”,“如果它们是属于较为普遍性的东西,在很长的时间中为广大地区的各个共同体文化所使用,那么,它们便不是作为某一文化的特征”,富国墩遗址出土陶片的陶质、陶色和石器均不具有特征性,即使其纹饰具有非常鲜明的特征,也不能仅凭这一点就确立一种考古学文化,这种做法未免过于主观。富国墩遗址中的出土物本身不具备几种不同类型器物组合的“群”的概念,而将其他遗址归入“富国墩文化”,根据更不充分。
第四,由于时代和技术的局限性,发掘者每每使用“采到”一词,若当时地层关系不够准确,则富国墩遗址的年代是否准确也是值得考虑的。富国墩遗址出土陶片各方面特征都不具有明显的时代性,其使用时间延续很长,在广大东南地区甚至可使用到了新石器时代晚期。
而壳丘头遗址采用的是规范的探方法,作较大规模的发掘,地层划分清楚,出土遗物层位准确,遗物种类丰富,数量较大,是科学的室内整理、统计和分析工作的良好基础,便于对该遗址文化面貌的准确把握。其次,出土遗物中,石斧、穿孔石刀和石杵、臼过去未见,并且形成了石锛、圜底一圈足陶器和拍印麻点纹、压印贝齿纹、戳点纹等组成的器物“群”,作为壳丘头文化的代表性器物。第三,壳丘头文化内涵丰富,器物较为完整,易于自身的器物类型学分析以及同其他文化进行比较研究。发掘者将其同昙石山遗址下层文化比较,找出了它们之间存在承继关系的迹象。富国墩遗址的文化内涵,其可比性就差多了,只能作为较大地域和时间范围内普遍存在的考古学文化传统的实证之一。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取消“富国墩文化”一名,在绝对年代上,富国墩遗址底部、中部和上部贝壳标本14C测年,分别为6310±370(底部)、5800±340(中部)、5460±320(上部),依古松年轮修正之后,确定遗址年代在公元前3940—5500年左右,亦即距今5890—7450年。原研究者曾据此推断壳丘头类型文化的年代大体距今5500—6000年以上。当然,很有必要对壳丘头遗址进行绝对年代测定。
台湾学者陈仲玉1994年发现金门岛上的金龟山和浦边遗址。金龟山遗址的使用时间包括了距今约7700—5700年和距今5700—3400年两个阶段,从文化内涵来看,第一阶段为素面红陶,并有一片可见指甲印纹(昙石山下文化层亦有指甲印纹的陶纺轮);第二阶段以夹砂黑陶为主,火候较低,纹饰有细绳纹和贝壳边的压印纹。金龟山遗址第二阶段文化特征与壳丘头文化的相似性一目了然,年代也与壳丘头文化推算的时间有相当部分的重合,可将其作为壳丘头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距今5000—3000年的浦边遗址与壳丘头文化的年代前后衔接,陶片在陶质、纹饰和器型等方面与壳丘头文化有相同因素,至于其泥质灰黑陶和浅黄近白色陶片、纹饰中以素面为多和波浪纹、网纹等,应属于发展过程中新产生的部分,可能存在延续关系。
富国墩遗址不一定属于壳丘头文化,因为两者文化面貌缺乏足够的可比因素,现有遗物类比不足以证明富国墩遗址属于壳丘头文化,在时代上,富国墩遗址也较早。倒是金龟山遗址第一阶段与富国墩遗址的文化内涵具有相似之处,绝对年代也相吻合。也许,金龟山遗址第一阶段与富国墩遗址同属另一个尚未认识清楚的考古学文化。
韩起曾提出富国墩遗址应与大坌坑文化一起考虑,似乎认为富国墩遗址是后者在中国大陆东南沿海分布的一支,就此,已有许多学者据不断增多的新资料进行论证,认为两者有近似的传统,也有文化交流的可能,但各有特点,应不属于同一文化。张光直先生推测“富国墩文化”是南岛语族曾在中国大陆存在的直接证据,事实上,“南岛语族在中国大陆起源”的说法目前尚缺乏实证。壳丘头文化内涵清楚,有自己的分布范围,具备命名为独立的考古学文化的基本条件,地方性特征明显,应为福建地区土著文化。
< 1 >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