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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最早的文物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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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后三个文件是当时的察哈尔省人民政府,1952年根据中央关于地方《文物管理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和文化部社会文化管理局会化字第三十六号函指示精神,制定的本省文物古迹保护管理的《办法》和《条例》。1952年正值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各地开展了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察哈尔省人民政府针对本省众多的文物古迹,给予了高度重视,把它作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和管理。 这本建国初期的《文物法令》,为我们这些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后来人,了解50年前中央和地方政府为保护文物所制定的方针政策,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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