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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西北局关于复员工作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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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解放区者,可动员归返原籍,并建议当地政府适当安置;家在边区居住者,可动员与组织其回家生产及参加不脱离生产的工作。对复员人员之待遇,应一律按照政府所规定之条件与办法,切实执行,以保证其有起码的生活和生产条件。其次,对复员人员的安置与领导更应成为各级党政的主要工作之一。凡复员人员回到自己乡村后,当地党政应宣传与动员群众进行欢迎(若有成批人到了县区机关时,亦应尽可能地进行欢迎与慰劳)。他们的生产工具、土地、籽种、房子等困难,应动员群众帮助解决,放农贷款救济粮时他们应享受优先权,并在一定的年限内免除他们的公粮等负担。此外,对某些复员人员可分配以不脱离生产的工作。领导机关应密切其联系,经常加以教育和指导,使他们不但安心参加生产与成家立业,且能真正成为乡村中积极参加各项建设的骨干。
三、党政军各方面的工作,业务与制度均应重新加以研究与规定。为此,特决定对个别部门人员(如学校教职员、技术人员、事务人员等)可开始研究试行薪金制度;对各中等学校之学生,除地干班及特殊贫寒子弟外,应一律减少公家供给(如只发粮食或衣服);对公营工厂,除军事工业外,应停止公家供给,一律实行企业化,而由边区政府采取扶助政策(如投资、加强干部、技术上的指导等)使有利可图,及对边区建设有益者能继续维持与发展。
四、对工作人员之家属,亦须依据生产自给与公家照顾原则去适当的处理。有的则可动员回到家中治理家务,如有特别困难情形者,公家应必须给以若干生活上的照顾。对离家较远的工作人员,每年可实行轮流放假制度(时间上应除走路外,不超过1个月)。有的则可实行生产自给,公家视其具体情形酌予津贴和补助。此外,对具有工作能力的女干部,应尽可能设法减轻其家庭牵累,使其仍能回到一定的工作岗位。为达到上述目的,应首先对干部及家属进行思想教育,不宜操之过急以致使干部不安而影响工作。
五、精简复员工作绝不[是]个别部门与少数人的事情,各个系统与部门党的负责同志,皆应把它当成最近期间主要工作之一,经过党内党外的报告讨论与座谈酝酿,和亲自的解释说服工作,使一般干部与工作人员,特别是复员者本人在思想上能有清楚的认识,乐于接受此新的光荣任务。并可在进行复员工作期间,号召在职人员在各方面(如伙食用具等)厉行节约,拿出若干钱物慰劳与欢送复员人员,使他们在精神上觉得愉快与光荣。绝不要只简单的宣布与强迫命令行事,致造成复员人员多数的不满以至怨恨,则不但不能达到精简复员的预期目的,且会使工作遭受到很大损失。
解放陕西回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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