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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与宪法①李大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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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云乎哉!孔子之道者,合混-之辞也。宪法者,一文一字均有极确之意义,极强之效力者也。今以含混-之辞入於辞严力强之宪法,无论实施之效力,不克普及於全国,即此小部份之人将欲遵此条文,亦苦於无确切之域以资循守。何者为孔子之道?何者为非孔子之道?必如何始为以孔子之道为修身之大本?必如何则否?此质之主张规定此条之议宪诸君,亦将瞠目而莫知所应。须知一部之失效宪法,全体之尊严随之,此宪法之-也,此宪法白取消其效力之告白也。然则辛苦经营,绞诸公数月之脑血,耗国家数月之金钱,以从事於制定宪法之劳者,不几为无意义乎?
总之,宪法与孔子发生关系,为最背於其性质之事实。吾人甚希望於二读会时,删去此项,以全宪法之效力。此一部尊崇孔子之人,尽可听其自由以事传播。国家并无法律以禁止之,社会并可另设方法以奖助之,何必定欲以宪法之权威,为孔子壮其声势,俾他种宗教、他种学派不得其相当之分於宪法而後快於心欤?
--李大钊选集,页77-78。
注:①密约,指英国公使朱尔典声称代表"协约国"(在欧战中与法结盟之英俄日)向中国外交部提出之所谓调停条件,谓由法国将强占之老西开交囘,再由中国"自动"开为公共商埠,而由法人掌握工程、卫生、警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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