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的人心具有成“象”的艺术感受力。如果人没有这种“成象”力,再丰富、生动的“文采节奏”都犹如对牛弹琴,毫无意义。因而说:“君子动其本,乐其象,然后治其饰。”人具有“成象”之“本”,自然会要求、接受和欣赏文采之“饰”,以愉悦性情之“真”。
《乐记》中所提出的“乐象”观实质上是一种相对于生理机能和思辨认知能力的审美感受能力,是沉浸于审美感受中的人心在艺术手段“文采节奏”的文“饰”中所唤起的一种审美能力。具有“成象”能力的人心之“动”被称为“动其本”。可见审美的“本”正在于人心“成象”的先验感受力。
音乐的分化:乐象与乐教
《乐记》提出:“凡奸声感人,而逆气应之;逆气成象,而淫乐兴焉。正气感人,而顺气应之;顺气成象,而和乐兴焉”。《乐记》认为音乐是“成象”的艺术,人具有“成象”的感受力。然而,并非所有的声音连续体都是审美层面上的实体,也并非所有的感受都是审美的感受;而且,更为复杂的是,音乐的“乐象”性质在分化中是否能成就儒家意义上的“乐”却具有更深远的社会条件。也即是说,并非所有的音乐都能称得上是一种“乐”。“奸声”就是虽然“成象”,但是却掺杂了“正名”中所发现的利害之物或生理感观中非“正”的对象。这种“奸声”在人心中所成就的“象”必然是一种“淫乐”。这种“象”并不通往儒家理想境界的“乐”,当然不符合“乐教”的规范。在人的感受中,这是一种“逆气”之“象”。“逆气”之“象”成就了“淫乐”感受,而“正气”之“象”成就了人的“和乐”感受。“和乐”感受过程中的特征是“顺气”,这才真正是儒家理想境界中的“乐象”,也就是儒家“乐教”思想中的“乐”。这种“和乐”因顺应人的“正气”而具有“乐教”的功效,通过感人深厚的“成象”感应而顺化心灵。
“乐象”自身的分化一方面为“乐象”的内部结构规定了更加明晰的界线,另一方面再次与“乐教”的社会功能连接起来,为儒家对音乐的更高境界的悟解建构了一条必由之路。儒家正是在“乐教”的功能性理解上再次认识到“乐象”的深远意义在于“通伦理”的社会理想。
音乐的回归:乐象与伦理
《乐记》为“乐象”的演化提出了一套“层级”的实体景观,对“乐象”内部诸要素进行了详细分解。《乐记》提出:“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声音是有“层级”的,“声”、“音”、“乐”具有不同的地位和内涵,作为一种物质形式,也即是从“正名”的思辨理性看音乐,物理的“声”需要在“成象”的审美需求中变化,具有一种特殊的“法则”,才成“音”。而“音”此时还不是“乐”,因为“声”、“音”都还缺乏某种特定的社会、审美价值。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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