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协调、联动也需要长城保护管理法规进行规范。
(六)成立长城保护基金,为长城保护提供经费支持。长城保护资金基本没有,是制约各地长城保护工作的重要因素。现在的情况是或因各级政府对长城保护工作重视不够,或因地方财政确实十分困难,整个长城沿线各级政府普遍没有长城保护的专项资金投入。长城保护工作主要靠地方的文物保护部门,但地方文物保护部门经费严重不足,电话费、出差费、冬天取暖费无法开支,都是较为普遍现象。有些地方甚至连工资都不能足额发放,所以很难做到对长城进行有效保护,更谈不上对濒临倒塌的长城进行拯救和维修。
中国长城学会在频繁的国际交往中,多次遇到国外友好人士和团体欲为长城捐款,因国内无长城保护基金而不能如愿。从这个角度看,设立长城保护基金是十分必要的。可以用设立“长城保护里程碑”的办法,筹集长城保护资金。以一公里为单位,设立“长城保护里程碑”,在碑上标注长城保护的内容及当地里程,使长城沿线人民都能将当地长城的保护同万里长城的命运联系起来。把长城分成几千个单元,按单元向社会招募志愿保护单位或个人,让国内外的企业或个人来认保。如一公里按1至2万元计,一年可收5000万至1亿元保护资金。有了这笔资金,长城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就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有了经费就可以设立长城保护专门机构,设置专职人员,对长城进行普查建档工作,对长城保护和开发进行规划,从根本上解决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无序状态。
国外通过文化遗产的经营取得收入,在投入于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这种经营的原则是,坚持“非赢利性”、“保护优先”、“文化价值导向”。经营收入主要是用于文化遗产的管理成本,即直接用于遗产保护的费用、用于管理人员与一般行政开支、用于消费性服务三个部分。在经济发达国家,很多文化遗产单位实行了零门票或很低的门票,主要靠提供服务创收。而我们像长城这样的文化遗产,则实行的是靠较高门票增加收入的办法。《文物保护法》又没有对部门、单位或个人,无偿占用类似长城这样的文物资源,进行营利活动做出定性定量的规定。所以像长城这么重要的国家级文物,在很多地方都作为重要的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其收入有的进了地方财政,有的成了企业收入,也有的成了个人收入。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全国各地的长城旅游景区收入,都没有对万里长城整体保护工作给予补偿的措施,顶多是各长城旅游景区修一修自己景区内的长城。长城旅游收入应该是长城保护基金的重要来源之一。
总之,长城保护是项十分紧迫的工作,我们在这里呼吁着要对长城进行保护的同时,说不定又有很多地方的长城,在一段一段地被人为地毁掉了。所以长城保护管理条例的尽快出台,是一件迫切性十分强的事。很多专家要求制定一部尽善尽美的长城保护管理法规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长城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已经不允许我们再拖下去了。法规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我们以后还可以修订,可毁掉的长城却再也不能恢复。长城很长似乎多一段少一段也差不了多少,但事实上是,长城就这么一段段地少下去,累计起来就是致命的伤害。长城的保护工作是项不能再拖了的工作,长城是中华民族的祖先用勤劳和智慧创造的人类奇迹,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中华民族的子孙,保护长城,不使长城在我们这一代人的手中遭受毁灭性的破坏,是我们的责任,只有做好长城的保护工作,我们才上对得起我们的祖先,下对得起我们的后代。
<< 上一页 [11] [12] [1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