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职权。]批准由内政部
[注: 内政部为中华民国全国内政行政事务的最高主管机关。其业务范围相当广泛,涵括人口、土地、营建、役政、宗教、社会福利、地方制度、社会治安、灾害防救等,故又有“天下第一部”之称[1]。]颁发禁止男子蓄发辫和妇女缠足的禁令,规定:“未满十五岁之幼女, 已缠足者应立即解放, 未缠者禁止再缠, 劝导期满而仍未解放者, 罚其家长一元以上十元以下之罚金, 并再限令一个月内解放; 十五岁以上三十岁以下之妇女缠足者, 应在解放期内一律解放, 期满而未解放者, 罚其家长或本人一元以上五元以下之罚金, 仍限令两个月内解放; 期满而仍未解放者, 加倍处罚, 并由女检查员强制解放之。”到1944年5 月, 内政部再次颁布《查禁民间不良习俗办法》, 其中禁止妇女缠足仍是主要条款。
这场由官方主导的持久的禁缠足运动,经过种种意识形态的强化,人们对于小脚的偏好得以改变。缠足,在人们的认知中逐渐由美好变成邪恶,从而缠足习俗日益走向消亡。
20世纪90年代,报告文学《中国最后的小脚部落》揭示:在国内大部分地区,缠足绝迹了
,仅有最后一块土地——云南通海县的六一村,至今生活着300多位缠足的老太太,她们大多经历缠缠放放,放放缠缠,有的1946年缠,1954年放;有的1943年缠,1950年放,1951年再缠, 直到1958年才解缠。现今70岁的老人差不多到共和国成立前后才放足,称为“ 解放脚”。小脚在人们的认知中终于逐渐由美变丑,最终走向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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