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文化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文化 >> 文化研究 >> 正文
关于加强元旦期间食品安…
关于改革竞技舞龙运动竞…
关于孔子孝道思想初探
韩国媒体评选年度关键词…
网络时代的媒体力量 专…
省环保局关于开展“五个…
“80后”作家口诛笔伐传…
关于元旦、春节及寒假期…
俄媒体:列宁曾点评斯大…
关于做好深入学习实践科…
最新热门    
 
关于媒体权利初探

时间:2009-12-28 10:57:13  来源:不详
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4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了660多件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宪法为统帅,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位阶层次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如前所述,法律是对重要社会关系和利益的划分和规定,法律的每一项规定背后都涉及党和人民的重要利益,媒体对一切违法行为行使批评权都是在维护党和人民的重要利益。笔者认为,媒体对批评权的行使还不仅仅限于此,媒体还应该站得更高,以是否有违人权、国家利益和公序良俗为标准,来评判社会现象和一切行为。由此看来,对媒体享有批评权的认识还远远没有到位,媒体的批评不是多了,而是还远远不够。当然批评的方式方法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则是另外一个话题,本文不再讨论。 
  媒体的诉讼多由行使批评权引发。现在,学界和实务界已经形成普遍的共识,当媒体侵权的对象是一般公民时,在保护媒体的权利还是保护一般公民的权利上,向一般公民倾斜;当原告为公众人物或报道内容涉及维护公众利益时,在保护媒体的权利还是保护“公众人物”的权利上,向媒体倾斜。更有学者主张,在批评“无失实”中心区周围应该有一个“安全失实”区,只有在媒体超出该安全区时媒体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只要媒体作者不是出于故意,而是那种只要是正常人都可能发生的无意的言论失实,媒体都应得到“安全失实”区的保护。根据案情的不同“安全失实”区应该大小不同。然而,现实却不容乐观。笔者认为,这些现象有待于法官和全社会对媒体批评权认识的法律精神提升。 
  出版发行权,是媒体对自己的出版物享有的向大众推介发行的权利。由于这一权利比较明确易解,笔者在这里不再赘述。但由于我国的法律对出版发行权也缺乏明确的规定,现实中,也不断出现媒体在行使批评权时,媒体的出版发行权遭到侵犯的事情,比如有的地方“封杀”某期报纸杂志。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在中央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时插播是否侵犯播出权的问题,也值得进一步商榷。 
   
  五、结束语 
   
  在媒体日益市场化的今天,在我国的新闻立法还相对比较滞后的情况下,对我国媒体的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权、传播信息报道权、批评权和出版发行权等这些基本权利的认识和关注,无论对媒体自身还是对全社会都显得具有现实紧迫性。媒体认清了自身的权利,才能更加明确哪些可以为,哪些不可以为,才能在自身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不至于“束手无策”或盲从。社会特别是政府只有充分尊重媒体的权利,才能更加进步和文明。现实将不断证明,媒体行使自己的这些权利愈加充分,就愈加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走出困境,立于不败之地

上一页  [1] [2] [3] [4]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