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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乐会四区的土地革命“试验”

时间:2012-10-31 12:35:25  来源:不详

  文/海南日报记者 陈成智

  1988年4月起,海南开始以“特”闻名天下,诸多“第一个吃螃蟹”之举,出自这个当时还有些神秘的岛屿。

  然而,如果我们以1988年为一个时间节点,将时光拉回距此60年前的1928年,告诉您孤悬海外的琼崖,其乐会四区此时是琼崖土地革命、甚至可能是中国土地革命的一块“试验田”,诸多创新决策先人一步,您信吗?

  白纸黑字的历史档案资料,无声诉说这一段红色传奇。

  一部极具探索色彩的土地法令

  时间定格在1928年1月25日。

  这一天,《中共琼崖特委一月份总报告给省委的报告第六次》中,明确报告了琼崖乐会四区已进一步实行土地革命,农民代表会对于土地问题的临时办法是:

  A、土地权归农会,耕种权归农民。

  B、所有一切地主及工田如祖赏等除酌给其家属耕种外,余者收归农会。

  C、当未切实调查户口、重新划分土地经界以前,所有自耕农[注: 定义 自耕农是以小块土地私有制为基础,以单个家庭为经济单位,从事耕织相结合的个体农业劳动的农户。他们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徭役的主要承担者。]原耕之田地,仍暂由耕者耕管,但须向农会领取耕田证。

  D、所有贫农未得田耕或耕而不够食者,可切实向农会报告发给。

  ……

  仅仅两个多月后,在1928年4月10日《中共琼崖特委给省委的报告》中,再次汇报了乐会四区农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土地方法。具体如下:

  a将全区田产依全区人数分配,每人得两个工田每个工田折合0.625亩―――记者注外,余者归各苏维埃管耕,以便将来分配退伍兵士及失业工人。

  b分配田产以乡为单位,如某乡田产不敷分配者由区政府从田产剩余之乡拨补之。

  c田产分配以肥瘦为标准,由苏维埃判定之因肥瘦不易分别。

  d各家依前所耕之田分配外,余者抽出,不足者补之视肥瘦而抽补。

  e田产分配不论大小男女均得田耕。

  f田产分配后,死者将田收回,生者供给,但收回或供给须候收割后。

  g土地分配后,由区苏维埃发给土地使用证。

  这,毫无疑问是一个可操作性更强的办法,是对临时办法的一个有力补充。

  “乐四区《土地问题的临时办法》,比1928年12月颁布的井冈山《土地法》和1929年4月颁布的江西兴国县的《土地法》都要早很多,在‘八七会议’结束不久,还没有一个土地革命的规范文本可以参照的情况下,乐四区的土地法令的制定,可以说极具探索性,乐四区的土地革命,是名副其实的‘试验田’!”琼海市委党史研究室原主任陈锦爱如此评价。

  “只没收地主土地”决策先人一步

  把乐四区的做法放到全国苏区来考量,结果令人吃惊。

  对比井冈山《土地法》和兴国县《土地法》后,我们发现,早期琼崖共产党人的集体决策具有相当的水平,有许多举措先人一步而且闪烁着智慧的光芒,至今读来仍令人拍案叫绝。

  最为经典的例子是乐四区土地法规定只没收地主土地,而不是没收一切土地。

  “应该说,在乐四区开展土地革命时,一开始中农贫农还是有顾虑的,因为有些田地因肥瘦、远近等原因,如果全部没收重新分配,增加大量工作量不说,群众也会有想法。只没收地主土地,中农、贫农等仍耕原耕之田地。这就抓住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中地主与农民的主要矛盾,大大减轻了土地革命可能遭遇的阻力。”陈锦爱说。

  我们来看一个历史细节:1928年12月颁布的井冈山《土地法》,第一条就是“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注: 年11月4日至6日,在南梁荔原堡中心的关帝庙,召开了有刘志丹、吴岱峰、习仲勋、惠子俊、杨森、张秀山、马文瑞、张邦英、蔡子伟、张策、黄子文、张庆孚等领导人和100多名工农兵代表参加的重要会议。]所有”,其后,政策制定者在实践中迅速意识到,如此做法容易侵犯中农的利益,也给土地革命带来了阻力。1929年4月,毛泽东主持制订了江西兴国县《土地法》,根据党的六大决议,将井冈山《土地法》中规定的“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注: 地主阶级一般指封建社会地主制经济下,凭借土地所有权,主要以地租形式剥削农民的土地所有者。封建社会中领主制经济下的一切大土地所有者,如封建领主亦称地主。]的土地”。

  对照历史档案,这个重大的原则性修改,与距此一年多前乐四区制定的《土地问题的临时办法》中的第二条:“所有一切地主及工田如祖赏等除酌给其家属耕种外,余者收归农会”,何其相似乃尔!

  海南日报记者还发现了一个细节:1927年10月24日,《中共广东省委致琼崖特委函》提出“要彻底铲除封建基础,杀戮土劣地主,没收一切土地……”;1928年1月20日,《中共广东省委复琼崖特委信》,专门就深入土地革命、发动农民暴动问题进行了指导,其中仍提出“……由县苏维埃政府没收一切土地重行分配给农民……”。这意味着《土地问题的临时办法》中做出的只没收地主土地的规定,是中共琼崖特委的决策者们顶住压力,结合实际没有完全贯彻省委指示的一个大胆举措。

  1929年7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的决议中规定“自耕农的田地不没收”,并提出“抽多补少”的原则。而这一做法,一年多以前,乐四区同样已经实行。

  乐会四区的做法,有没有进入当时党中央高层的视线,究竟对当时风起云涌的全国其他苏区的土地革命起到了多大的借鉴意义,我们不得而知。但从1928年4月《中共广东省委琼崖工作计划大纲》说到土地问题时,仍要求“……现时琼崖各县应求暴动一起,即以苏维埃名义宣布‘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来看,省委显然对琼崖特委这一创新举措不以为然。

  然而,实践证明,琼崖特委的创新决策是正确的。回顾琼崖党史,我们不由惊叹:这块神奇的土地,早就孕育追求“特”、敢于“新”的神奇因子。

  一系列创新举措人文色彩浓厚

  不仅如此,当时在王文明主持下的琼崖特委,还出台了诸多创新举措,赋予这些土地法令极强的人文色彩。

  在没收“所有一切地主及公田”后的“除酌给其家属耕种外”,意味着乐四区的土地改革,在没收了地主土地的同时,还给其家属留了出路。陈锦爱告诉记者,乐四区推进土地革命进程中,除极少数罪大恶极、民愤极大及破坏土地革命者,被杀掉的地主不多。他认为,这样温和推进的做法,既充满了人文色彩,实际上也缓和了阶级矛盾[注: 广义解释 广义指不同阶级之间因利益和要求不同而产生的矛盾。 狭义解释 狭义指剥削阶级和劳动阶级之间因利害冲突而产生的矛盾。],对推进土地革命是有利的。

  “这部土地法还较早提出了分配土地以乡为单位,提出了土地权归农会苏维埃政权[注: 苏维埃由来 一词是俄文“Cobet”的汉语音译,意即“代表会议”或“会议”。苏维埃制度是苏联的政治基础,是俄国劳动人民在革命斗争过程中创造出来的政权组织形式。]前身,耕种权归农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有一个好处就是农会可以对土地不断进行调整,比如实行死者将田收回,生者供给,可以实现土地的有序流转,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剂。”陈锦爱告诉海南日报记者。

  土地法里还明确分配后余田归各苏维埃管耕,“以便将来分配退伍兵士及失业工人”,充分考虑了对这部分群体的保障问题,这也对调动他们更加积极无畏地投身革命发挥了重要作用。“事实上,当时的战士都已经分了田地,当然,由于投入训练和战斗他们没有时间耕种,由苏维埃政府组织互济会等组织和人员耕种,收获物归士兵家属。”陈锦爱说。

  人均分得两个工田后,乐四区还剩下2000个工田,苏区政府决定将这2000个工田送给毗邻缺田的万宁四区苏维埃政府分配,以示“天下农民一家亲”之意。

  正因为这一系列创新举措基本考虑了各方利益,且分田手续简便,容易被当时生产水平和文化水平都很低的广大农民所接受,因此大受农民欢迎。这些举措在乐会成功施行后,琼崖特委及时把乐四区土地分配具体办法推广到乐会新石区及全岛各地已建立苏维埃政权的地方,琼崖遂出现第一次土地革命高潮。

  实践证明:在中国的民主革命中,没有武装斗争的胜利和坚持,谈不上进行有效的土地革命;而没有土地革命,没有广大农民的全力支持,武装斗争也会归于失败。

  尽管回过头来看,1928年初在乐四区实行的土地革命以及颁布的《土地问题的临时办法》,也许还有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但是,透过已经发黄了的党史资料,我们依然对那些敢于创新、为琼崖革命和海南解放做出巨大贡献和牺牲的先驱者肃然起敬。

  拥有这样的红色传奇,足以让我们为脚下这块神奇的土地骄傲。

  1928年初,琼崖特委在给省委的报告中,明确汇报了琼崖乐会四区已进一步实行土地革命,颁布施行了《土地问题的临时办法》。

  “乐四区《土地问题的临时办法》,比1928年12月颁布的井冈山《土地法》和1929年4月颁布的江西兴国县的《土地法》都要早很多,在‘八七会议’结束不久,还没有一个土地革命的规范文本可以参照的情况下,乐四区的土地法令的制定,可以说极具探索性,乐四区的土地革命,是名副其实的‘试验田’!”

  对比井冈山《土地法》和兴国县《土地法》后,我们发现,早期琼崖共产党人的集体决策具有相当的水平,有许多举措先人一步而且闪烁着智慧的光芒。

  “小莫斯科”乐会四区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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