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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凯因“二十一条”被骂卖国贼有点冤

时间:2013-05-16 12:58:48  来源:不详

  一、袁世凯对日本提出的“二十一条”并不买账1、日本趁一战西方国家[注: 西方国家 人们常说的东西方国家划分有三个标准:地理位置、文化背景和政治体制。wWW.lSQN.CN若只考虑地理位置,英法美等处于西半球的国家可称为西方国家;若从文化背景上讲,]无暇东顾,向中国提出“二十一条”袁世凯由于历史恩怨一直与日本交恶,因此在其掌权后就竭力抵制日本,日本对袁世凯也颇多不满。辛亥后,袁世凯大权在握,日本要想在中国获得更多的权益,始终绕不开袁氏,但袁氏在外交上一直是依赖欧美抵制日本,这对日本谋求在华利益始终是一大障碍。而正是在此背景下,一战爆发了,一直被袁世凯凭借用以制衡日本的英俄德等国深陷欧洲战场无力东顾,日本看到了宰割中国的大好机会。日本政界元老井上馨认为欧洲大战“对日本国运发展乃大正年代之天佑”,主张趁机“确立日本对东洋之利权”。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认为一战是“对中国提出要求之良机”。1914年9月,日本借英日同盟之名,向德国宣战,出兵占领胶济路及青岛,同时日本内阁决定,在欧战未结束前青岛及山东战区一律实行军事管制,各级官吏由日本委派,山东省路矿均由日本监督,海关也派日人管理。之后,中国就日本撤出山东问题与日本展开外交谈判,但日本非但没有撤出之意,反而希望利用战争的有利机会向中国提出更多权益要求。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违背外交惯例,越过外交部直接向袁世凯递交“二十一条”密约,分为五号,旨在将中国变为日本的附庸国,其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号,关于山东省四款:一、日本政府[注: 日本的行政机关,是负责日本国家行政事务的政府机关,主要是内阁下属的各政府单位,事实上也可以等同于日本政府。相对于地方公共团体(地方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力利益让与等项处分,中国政府概行承认。二、凡山东省内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以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借与他国。……

  ”第二号,关于”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共七款:一、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六、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商议。七、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限。

  “第三号,关于汉冶萍公司,共二款:一、俟将来机会相当,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未经日本政府之同意,所有该公司一切权力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二、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

  ”第四号,关于“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一款: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共七款:一、在中国中央政府[注: 中央政府centralgovernment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政府的对称。负责统一领导全国地方行政工作,集中掌握国家的国防、外交、财政、内政等行政职权。],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当政治、财政、军事等项顾问。……三、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中日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内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全面筹画改良中国警察机关。四、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日中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上列“二十一条”要求,以第五号最为严重,它是想完全剥夺中国政府管理自己事物的实权,因此被国人视为“亡国灭种”的条款,正如曹汝霖、顾维钧所说:第五号“直以朝鲜埃及待我”。同时,为了避免英美等国的干预并逼袁世凯就范,日置益在递约时使用了三种方式威胁袁世凯:1、要求中国政府“严守秘密”并尽快答复,不得将内容泄露出去,否则将出现严重后果;2、“二十一条要求照会所用之纸,有无畏舰及机关枪之水印”,以示威胁之意;3、日置益还威胁袁世凯说:中国革命党“与政府外之有力日人有密切之关系,除非中国政府给予友谊证明,日本政府直不能阻止此辈之扰乱中国。”面对如此威逼,袁世凯态度是不是真如教科书中所说主动接受“二十一条”了呢?

  

  1914年日德青岛之战中,等待炮击的命令的日军炮兵2、袁世凯誓言“中国绝不做高丽第二”,积极对日谈判很显然,对任何当国者来说,“二十一条”中对中国主权的这种侵犯已经完全超出了可以承受的底线。对袁世凯来说也是如此,在接到日本“二十一条”的密约后,袁氏愤怒地对其日本军事顾问表示:“日本竟以亡国奴视中国,中国绝不做高丽第二。”尤其对第五号最为不满:“其中最为难堪者,曰切实保全中国,曰各项要政聘用日人为有力顾问,曰必要地方合办警察,曰军械定数向日本采买,并合办(军)械厂,用其工料。此四者……如允其一,国即不国……予见此四条,……誓以予一息尚存,绝不承诺。”

  就在日置益递交“二十一条”的当晚,袁世凯就召集国务卿徐世昌、外交总长孙宝琦、外交次长曹汝霖、税务处督办梁士诒等人商讨应对之策,此后又连续召集陆军总长段祺瑞、司法总长章宗祥等人听取意见。这些人的态度并不一致:段琪瑞主张坚决拒绝,甚至不惜对日作战;孙宝琦认为“问题已没有谈判的余地,只有接受”,外交次长曹汝霖也主张接受;梁士诒则说:“不谈判就接受,在外交上没有这种成例。我们应与日本开会讨论,至于能讨论到什么地步,以后再看。”陆征祥也认为应该与日本谈判。最终,袁世凯表示“经过慎重考虑,主张和日方谈判。”那么袁世凯对“二十一条”中日方提出的具体要求态度如何呢?这可以从其亲自对“二十一条”的部分批示中看出:  1/5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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