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提出要求;二是人事部门确定。因为军事人员和非军事人员可以从级别上比较。从萨瓦克成立之初,根据人事条例中的一款,便产生了“比对”。举例:一位上校就对应第九级,等等。士官生的提升由萨瓦克长官处理,然后报军队。军官的提升由萨瓦克长官向军队要求,这样某人在军队批准后就可升迁了。
(4)职务委派:人事部门将雇用来的或军队任命的某人派往需要他的局,局长给他一个职务,并将结果反馈给人事部门。从我调往萨瓦克起,就组织了“萨瓦克最高委员会”,有七人。我规定:萨瓦克主要职务(萨瓦克主席、副主席、局长、副局长、处长、萨瓦克代表处长)要经此委员会批准。我在萨瓦克时,这个委员会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5)培训:情报人员接受本部九个月的培训,安保人员经过了四局三个月的培训,技术人员中的每一个都受了五局的培训。
(6)专业:因为搞个专业很不容易,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本机构系统中才可能提高,获得专家职级才比较方便。
(7)行政犯罪:萨瓦克有一个检察官、一个初级法庭(五个人)和一个再审法庭(七个人),他们依据内阁通过的条例行动,处理行政犯罪。
(8)奖励:按照萨瓦克主席或有关局长的提议,奖励事务要报人事处,在萨瓦克主席批准后才可执行。
(9)工资和奖金:对雇用人员按内阁通过的条例办;对军队官员中最高到上校为止的官员,工资和奖金由军队支付;但若到了准将,就移交给萨瓦克,由萨瓦克支付。
(10)退休:我在萨瓦克期间,雇用人员尚无退休者,因为萨瓦克是个刚成立的新组织;从军队退役的官员,如果本人愿意,可在萨瓦克继续服务。我在萨瓦克那段时间,所有这些人都继续服务。
在我所记写的萨瓦克行政问题中,从我到萨瓦克去的那时起到我离开为止,毫无例外是在我指令之下行事,萨瓦克主席对萨瓦克的行政事务毫不干涉。指令由我发,裁决由我签字,萨瓦克事务之沉重正是由于这些行政工作,每天至少需三四个小时。萨瓦克主席的责任与干涉范围在此阶段仅只是行动事务。如果有什么人晋升或就职,都是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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