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魏诺尔签约采购德国潜艇的费用,当时以美元折合当年汇率转成马克存入德国银行特别账户,属于专款,不得移作他用。当时,双方往来的银行名为“德国国家汇兑银行”(Deutsche Golddiskont Bank),二战后更名为“西德联邦中央银行”(Bank Deutscher Lander),1957年又改名为“德国联邦银行”(DeutscheBundes Bank)。这笔款项存入时,德国国家汇兑银行经理是窦韦尔(Dauer)。
这1000万马克的价值在二战前后的计算大为不同。根据台湾海军总部的计算,二战前德国马克与美元的汇率为2.5:1,因此这笔款项等于400 万美元,1941-1963年虽有22年,年利率为5%,累计计算20年,若以战前汇率计算,该笔款项到1963年连本带利应有800万美元,约合3.2 亿元台币。问题是以战后西德马克与美元的兑换汇率计算,这个数字就完全不一样,战前纳粹德国马克与战后西德马克的兑换比为10:1,也就是说,1000万战前马克相当于100万战后西德马克,加以1963年的西德马克与美元汇率为4:1,100万西德马克等于25万美元,同样以年利5%计算20年,连本带利共为50万美元,约合2000万新台币。
黎玉玺在呈报给蒋介石的报告里,没有说明用何种方式计算币值,但可以确定的是,即便无法索回利息,魏诺尔承诺愿意出面证明并协助台湾当局索回本金。为了加深蒋介石的紧迫感,黎玉玺特意在报告中加了一句,“据悉共匪(大陆)亦曾派人向西德探查此事,惟未有结果,如我决定追查,似需从速,以免另生枝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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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的结论与建议
针对黎玉玺的报告,1963年12月24日,蒋介石令“行政院”研究是否有可能索回。“行政院长”严家淦与“财政部长”陈庆瑜、“中央银行”总裁徐柏园会商半天,得出了四条疑议,认为只有解决这四条,才有可能讨论到台湾索回款项的问题。
(一)德国统一尚未实现,西德政府对战前存款是否一律负责清偿?
(二)原存款签署人陈绍宽业已投共,原印鉴亦无底案,依西德法律究应如何申请?我海军总部申请是否适法?
(三)如由国民政府进行申请,依西德法律有无借口相对申请,而予以拒绝的可能?
(四)如进行申请,究应何人出面?
严家淦建议蒋介石,以上四点可密令台湾当局驻西德台糖公司代表严敦炯(即前面最先爆料的通信员,这时他已脱离军界)与“新闻局”代表黄金鸿(后由新任台湾驻欧陆办事处主任关德懋接手)先行洽询,再研究处理。
1964年5月18日,严家淦再次向蒋介石上呈“行政院”的最终结论。他认为,二战结束后,以美、英、法为首的布鲁塞尔条约签约国,曾与西德达成特殊协议,追偿战前德国所欠签约国的各项公私债务,而国民党仓皇逃台后从未直接或间接根据该协议追偿,况且该协议于1954年失效,旧德国银行也已在 1955年宣告清理完毕。因此,台湾正面向德国提出追索要求或是委托第三方代为交涉的时效都已失去。另外,先前台湾“经济部”查出的积欠德国600万马克债务,也是政府不能尝试追索的原因。严家淦建议,为避免西德方面误会,台湾可依照黎玉玺先前的建议,委托吕渭祥借重其当地的关系网,侧面向西德政府交涉偿还,“成则亡羊补牢,经合理手续获致我海军需要之战略物资”,“不成,则吕君个人失算,无损国民政府威信”。
1964年6月4日,“总统府秘书长”张群与“参军长”周至柔对此案作出最后结论,认为在诸多法律层面上,向西德追索1000万马克都有法律困难,即便魏诺尔愿意出面证明这笔钱属于国民政府,也不会有任何帮助。至于被黎玉玺委以重任的吕渭祥,最后结论怀疑吕渭祥本人“似不可靠”。综合这些理由,张群和周至柔向蒋介石建议“全案暂缓”,蒋介石也在1964年6月12日正式批示“如拟”。台湾对这桩马克案10余年来的追查就此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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