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了一起灭门案,凶手叫曲付成,死者是他的妻子骆氏和他刚满半岁的女儿。曲付成为什么杀掉自己的老婆和女儿呢?据他供述,他是农历三月份跟骆氏结的婚,到了四月份,骆氏就生下一个女儿,日期不对。办案的人问:你们俩结婚之前,是不是同过房?曲付成说:骆氏是我们家的童养媳,我俩早就圆房了。办案的人说:既然早就圆房了,那么结婚一个月就生孩子也没什么奇怪啊。曲付成说:我跟她圆房那么多年,她都没生,怎么一结婚就生了?肯定不是我的种!
第三起灭门案也是发生在乾隆元年,地点在湖北襄阳,凶手叫张天爵,这人杀了自己的妻子和养子,作案动机呢,也是因为怀疑妻子对自己不忠。具体讲,就是这张天爵没有生育能力,跟妻子吕氏的关系一向不好,再加上他又很自卑,所以处处怀疑妻子有外遇。雍正九年六月,张天爵去岳父家走亲戚,见吕氏跟娘家姨表兄有说有笑,非常嫉妒,认为妻子跟姨表兄的关系不太纯粹。乾隆元年九月,吕氏去娘家走亲戚,回来时抱了一个孩子,说是领养的。张天爵越看领养回来的那个小男孩,越觉得像是老婆跟别人的私生子。当年九月初十夜里,张天爵终于忍不住了,“闻吕氏翻身,忽起杀机,遂持小刀前至吕氏枕边混扎,致伤吕氏胸膛等二十七处。”也就是说,他扎了老婆二十七刀。然后他又在养子身上扎了十五刀。不用问,大人和孩子都倒在了血泊中,很快死了。
以上三起灭门案,发生的地点各不相同,有北京的,有山东的,也有湖北的,但是性质都一样,凶手杀的都是自家人。作案动机也差不多,都是怀疑妻子不忠,于是杀人泄愤。
不过凶手受到的惩罚却大不相同:张扬成杀了母亲,被凌迟;曲付成和张天爵没有杀母亲,判了死缓,也就是绞监候。乾隆元年大赦,曲付成又被释放出狱。这是为什么呢?原来清朝法律跟我们现在的法律不大一样,现在凡是故意杀人,不管杀的是谁,都会判死刑(精神病患者除外)。而在清朝,杀长辈要加刑,本来该砍头,判成凌迟;杀老婆和孩子则可以减刑,本来该死刑,判成死缓或充军。这种法律跟现代的法治精神完全相悖,但是,在维护儒家那一套等级秩序方面非常有效。大概就是因为这个缘故,在清朝发生的种种灭门案中,杀父母杀兄长的很少,杀老婆杀孩子杀兄弟的却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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