亩,不许越旗交易;其甲兵本身种地,不许全卖。”这从制度上打开了旗人住宅合法交易的缺口,变相承认了旗人对其田宅的部分所有权。
住宅所有权的私有化和市场化
“旗民交产”,即旗人与汉人相互交易住宅所有权。18至19世纪,旗人生计开销逐渐成为清廷挥之不去的财政包袱。直至道光五年(1825),朝廷出台“准许旗人自谋生计”政策,不仅促成了对百万旗人在户籍和人身自由上的制度性松绑,而且为“旗民交产”的逐步合法化创造了历史性机遇。
咸丰二年(1852),发布上谕,“嗣后坐落顺天、直隶等处旗地,无论老圈自置,亦无论京旗屯居及何项民人,具准互相买卖,照例税契升科。其从前已卖之田,业主售主,均免治罪”。其后几经争议,至光绪三十三年(1907),清廷重申咸丰二年准许“旗民交产”政策有效。至此,旗人住宅实现了真正的所有权私有化和市场化。
旗人住宅的私有化及其衰亡,给北京城带来的最大变化,就是内城、外城隔绝状态的解除。出于改善生活的考虑,大批汉民进入内城,购置旗人住宅定居;出于为稻粮谋的考虑,不少旗人放弃内城的老宅,到外城购置或租赁住房,过起紧张、朴素、贫困的生活。内外城界限的消失,满汉居民杂居局面的形成,有助于改善北京城市经济发展结构和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旗人住宅的兴衰,在某种程度上对北京的城市建设和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作者简介:唐博,历史学博士,主要研究清前期政治史和清末民国北京城市住房问题,在近代黄河灾害史和甲午战争史研究领域也有一定成果。出版专著3部,发表学术论文、译文数十篇。
凤凰网历史频道基于传递新闻价值之必要,特补发《中国文化报》2010年3月23日标题为《清代北京旗人的住房状况》文章,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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