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破坏官署,拒交钱粮;二十一年,江西新喻县有监生纠众闹漕抗官;二十二年,山东潍县乡民在纳粮时与县衙吏役争哄;二十三年,江西安仁县也有“棍徒”聚众抗漕,拒捕伤官;二十四年,湖南耒阳县的“痞棍”纠合千人之众,“哄堂塞署,挟制减粮”。这些闹漕的组织者,既有普通乡民,也有所谓的“棍徒”,还有地方士绅集团的成员。
闹漕的导火索几乎都是官吏浮收过重、勒折过甚。清代的漕粮,除了正米,还要加征各种“漕项”,什么“随正耗米”、“运军行月钱粮”、“水脚银”、“轻赉银”,等等,这是法定的附加税。但在正附税额之外,还有各种税外费,即所谓“漕规”。比如州县长官会擅自提高附加税的税率,或者加派各种名目的规费。如果折色征收,每石米的税额竟要征银四五两,而按道光年间的粮价,一石米大约值二两银,相当于粮户交三石米的价钱,只够纳完一石米的漕额。于是“每办一漕,额多之州县官立可富有数十万(两银)之巨资”。抢劫银行,来钱都没有这么快速。
此外,具体负责催粮、收粮的胥吏差役,也会巧立名目索取规费、耍尽手段克扣钱粮,敛钱名目有“加米色钱”、“免筛钱”、“开廒钱”、“倒箩钱”、“加箩钱”等,敛粮手段则有“踢斛”、“淋尖”、“验样米”、“私置大升大斗”等。粮户稍有不从,即当“抗粮”处置,抓入看守所“躲猫猫”,甚至其亲属、邻居都会被当成人质关起来,不交钱就不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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