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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领导“公款吃喝”:请妓女陪酒要按规定来

时间:2011-04-16 13:06:42  来源:不详
乐倡优,或关扑(即博彩)买酒牌子”。

吃了还有拿,《朝野杂记》载:两宋时各衙门支用公使钱宴请迎送有明账,叫“公使苞苴”,南宋时东南诸郡公使“帅臣监司到署,号为上下马,邻路皆有馈,计其所得,动辄万缗。”北宋尹洙的《分析公使钱状》统计:庆历三年,以渭州政府为例,除支应过往以外,本署官员动用公使钱吃喝,多到每月五次宴会,加一次有表演的“张乐”。

《后汉书》说:“自是选代交互,令长月易,迎新送旧,劳扰无已,或官寺空旷,无人案事。”大家热衷于应酬送礼,哪里还有心思办公?所以,历朝也有不少限制公费吃喝的规定。汉景帝时有法令,官员到任、离职及巡视时接受宴请,都应交伙食费,否则免官;北魏献文帝时,官员到地方巡视,吃掉羊一口、酒一斛者,“罪至大辟”,同席吃喝者以协从罪论;《庆元条法事类》载:两宋时除规定“诸道守任臣僚,无得非时聚会饮宴以妨公务”。

对于妓乐助兴,也有限制:除“州郡遇使命经过应官侍者”外,各州县官“非遇圣节及赴本州岛公筵若假日,而用妓乐宴会者,杖八十”;《职制敕》规定各官“预妓乐宴会者各徒二年,不应赴酒食而辄赴各杖一百”。知湖州刘藻,因“在任专事筵宴,库帑告竭”,被降职罢官;干道五年,新知峡州郭大任,因被揭原在袁州任内“日事饮宴,殊不事事”,被撤除任命;淳熙三年,知嘉州陆游,因“燕饮颓放”被撤职;淳熙十四年,知平江府王希吕与祠禄官范成大、胡元质常相聚宴,“一饮之费率至千余缗”,孝宗怒而诎之。但朱熹检举了知台州唐仲友贪污不法之罪,其中包括“亲会宴集经月,姻族内外,一文以上皆取办于公库”,而且“逾滥”到每行宴饮,必召妓女,却没了下文。

虽然做陪客不自在,但能够挤上宴席,就是在享受一种待遇;而接受众人奉承,显示自己的存在,则是官长、名士们的专利,何况还可以慷国民之慨,图自己的利益,何乐而不为?要指望这些人办好百姓的事,也就基本上无望了。

(摘自香港《文汇报》文/龚敏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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