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具体事务),一律要遵照皇权国家行政系统中的京、府、州、县四级分等,对这些城隍神分别封授王、公、侯、伯,即由正一品至正四品的官爵---即是说,地方神碉的庞大谱系、千百位神明的品级地位,都必须完全依照国家官制系统这个“模本”而设置(参见图一)。
更惊人的是:如此建构仍不足以将“官体制”尊奉到足够崇高的程度,于是第二年朱元璋再次立法,要求各府、州、县城都必须建立城隍庙,并详细规范:从每处神庙的建筑规模、建筑群平面布局,一直到神庙里桌椅几案等诸多家具的规格式样,所有这一切都必须完全依照同级官府衙署的等级标准而逐一配置造办。(见乾隆官修《续文献通考》卷七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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