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帑》两文,就细致地揭发了此种现象。官员秘密交罚款赎罪,盛于乾隆时期。他们私下交纳的巨额罚款,少部分用于公共事业如河工等,大部分则纳入内务府,进入皇帝的小金库。值得注意的是,这与夺俸的性质不一样。交罚款赎罪是私人向皇帝的秘密行贿,而夺俸是公开的行政处罚。
乾隆朝密记档记载大臣李质颖的一封奏折,称因自己在浙江巡抚任内未能参奏某位获罪大臣而愿罚银十万两,在粤海关任内奏事错误愿罚银2万两,还有其他杂七杂八的倒霉事,总计愿罚银25.万余两。他要求以分期付款的形式按揭还罪,获得了乾隆的许可。在每年支付1.万-2万两赎罪银的同时,李质颖依旧可以做官。而以其为官的公开年收入来算,李质颖很难支付此笔巨款,则他不得不变本加厉通过另外渠道敛财,也可想而知。
在私下向皇帝行贿以赎罪之外,被革职的清代官员还可以通过公开“捐复”的形式复出。学者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一书考论甚详。凡革职离任官员,其原来的官职等级、头衔、花翎都可捐复。有些甚至可以捐得比原先等级更高的官衔,只是不得补用而已。据陆陇其日记,在康熙年间[注: 个人简介 康熙帝,满族,全名爱新觉罗·玄烨,庙号清圣祖,“康熙”为其年号,清朝习惯以年号称呼皇帝。康熙系满清入关后第一皇帝顺治皇帝的第三子,]人们还以捐复为耻,不好意思公开谈说。而许大龄指出,在乾隆之后,捐复被制度化,成为常捐,“捐复一项,几等恒河沙数,人皆视作固然,不以为耻矣。”
行贿或捐复之外,有些官员还能因为与皇帝的私人关系而复出。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工部尚书王鸿绪[注: 王鸿绪教授(1946- ),男,毕业于吉林大学数学系,现任教于琼州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学院科研教学督导室督导员。]开浚京城河道,因经费动用问题遭到部议,被革职留任。但河道工程一结束,康熙就赐他官复原职,理由是他治河有功。这看上去有点诡异,不过如果我们知道他跟康熙的私人关系就可以理解了。康熙下江南,曾住在王鸿绪家,亲笔御书匾额、诗扇、楹联,并称“此地以金丝桃胜于他处”。此外,王鸿绪还常常密折奏事,双方讨论的话题有时相当私人,甚至包括苏州美女被骗一类的事儿。
更令人称奇的是,不但活的官员能开复,死的官员也能开复。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福建水师提督叶相德在军营病故,乾隆想起叶相德的诸种功劳,深为轸惜,就下旨将他“在福建提督任内革职之处,著加恩开复,并加赠太子少保[注: 太师,太傅,太保,都是东宫官职。太师教文,太傅教武,太保保护其安全。少师,少傅,少保均是他们的副职。后来已是名存职异,只是一个荣誉称号。]”。
从皇帝的角度看,允许官员复出,也是治理术的一部分。乾隆曾说:“从前曾有捐复之例,复经部议删除,第念此等人员内,未尝无可及锋可用之人。若以微眚淹滞多年,亦觉可惜”。既然可用,就算它有时偷主人的鱼吃或跟邻居的猫眉来眼去,也是可以容忍的———不妨薄施惩戒,做做样子,风头过了,再让他低调复出,继续效命。
但官员复出也是把双刃剑,如果犯事官员都可以轻松复出,那么其行为很可能将更无廉耻,问责制度也将形同虚设。所以乾隆又皱着眉头说:“(官员)若即被严参,于获罪受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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