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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婚姻制度:妇女被等同货物 人格彻底失落

时间:2012-11-19 11:40:26  来源:不详
补家用不足的交易。假若定婚后不幸男家产业衰败,原拟财钱不能办足,女家便不允婚娶,违负原约转行别嫁。悔亲者中甚至有领讫财礼后,女婿出外打工,父亲又私下将女凭媒说合转嫁他人二次受讫财礼的;有将定婚之女转招女婿,两次受财礼的;有将已嫁女唤回娘家再聘他人的。尽管法律制定有聘财等级数目和惩罚悔婚的条款〔2〕(卷18《户部四》),此风仍愈演愈烈,州县习以成俗。若妇女丧夫,双方家长更争相改嫁寡妇二次受财,丝毫不顾及守丧者服孝未除,更不理会当事人的悲痛心情。如河南府宜阳县石村韩阿巩不令弟妻韩赵奴为弟守服,二次受讫财物依理成婚〔2〕(卷18《户部四》)。如此服内受财改嫁者比比皆是。而迫于经济的困窘将亲生女儿嫁与养子、义子为妻,或采取同辈交门换亲、异辈换亲,或将女儿卖作童养媳的情况在平民社会更为流行。如彰德路安阳县高唤奴就是父母下财为儿子李伴姐买的童养媳,其童养至13岁才成婚〔2〕(卷18《户部四》)。又如关汉卿《窦娥冤》剧中的窦娥也是为了抵债,7岁被父给与放高利贷[注: 关键词 放高利贷 情况连接放高利贷fàng gāolìdài【loan-sharking;practise usury】 以获取高利息为目的而借钱给别人-fanggaolidai]的蔡婆婆当童养媳,至17岁与蔡氏子成婚。在平民社会的婚姻中,妇女完全是双方家庭的买卖交易之物和经济筹码。

野蛮的收继婚流入汉地的收继婚俗是给元代平民妇女带来的又一灾难。收继婚本是北方游牧民族为保证家庭和家族财产的稳定,不致因寡妇再嫁而使财产流向其他家庭或家族,将寡居妇女由亡夫亲属收娶为妻的婚俗。其特点是“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3〕(卷187,《乌古良桢传》),它是一种完全无视妇女人格的野蛮落后婚俗。在元代法律上汉族妇女改嫁是无财产随嫁的〔4〕,但不需聘财和必要的结婚花销就能获得一个劳动力和生养工具的收继婚,对经济落后的平民社会颇具诱惑力,因此很快就被汉族下层男性社会所接受而迅速流播盛行开来,并不顾官方只准汉族“弟收兄嫂”的规定,兄收弟妻、外甥收舅母、侄儿收继婶母,甚至长兄与小叔共同接续寡嫂成婚以及姑舅异姓小叔收继表嫂等同样盛行。就是弟收兄嫂也花样百出:有弟收继招赘之嫂者、收继兄之妾者,小叔将饥荒年典卖出去已有儿女的寡嫂收继者,还有小叔强行收继未过门即成寡妇者,官府无法干预。最荒唐的是嫂子已50岁,所生儿男已36岁,且与小叔另立门户,小叔仍强行收继阿嫂;年龄悬殊一倍的小叔却要收继曾哺乳养大他的嫂子。像“妇崔胜儿年18岁,小叔年方9岁”,“步春儿年28岁,小叔才12岁”,男家要收继;嫂年30,小叔仅8岁,婆母居然理直气壮告官要小叔收继;还有夫亡守志过期,婆家仍不令归宗,强迫小叔或侄儿收继其儿媳的。而迫不及待服内收继者更多〔2〕(卷41《刑部三》,卷30《礼部三》)。甚至对不愿被收继的妇女采取极其野蛮、恶劣的方式收继。如田阿段丈夫死后,因嫌小叔田长宜“在先作过”品德不好,不愿让他收继,带着四个儿女回到娘家。其婆母竟伙同几个儿子将她骗回,强行拖至房中用棍打得阿段手臂不能动弹,再将阿段头发和手捆绑定,强行剥光衣服让田长宜强奸,以造成收继事实。阿段上告,官府虽“将田长宜比依凡人强奸无夫妇人减等杖九十七下”,“田阿段听从归宗守制”;但规定阿段“如别行改嫁”,就得&l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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