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文化 |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历史网 >> 中国历史 >> 中国古代史 >> 正文
清代袖珍《论语》仅比火
揭秘古代太监宫女关系:
四川自贡灯会由民间提灯
清代请人代考露馅 考生
清代驸马生活:工资低住
清代盛行同性恋:官吏富
清代“公务员”太吃香 
揭秘清代的四大残忍名菜
辽宁盘山大洼曾是清代皇
有此一说:兔儿爷明代是
最新热门    
 
清代法律规定:逃婚的女性被抓后可任由其夫嫁卖|妇女改嫁|下层女性

时间:2014-02-21 00:06:15  来源:不详

核心提示:根据《大清律例》规定:“若用财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其妻因逃而改嫁者绞”。[⑧]据此,县官对于该类案件中女性的处理应当很简单:所有逃婚的女性都应杖责一百之后听由其夫嫁卖,而逃婚后再改嫁的妇女皆应处以绞刑;买休卖休案件则将妇女杖责一百之后一律归宗(回归娘家)。

本文摘自:《清史研究》2013年第03期,作者:毛立平,原题为:《嘉道时期民事案件审理中的下层妇女》

[摘要]本文通过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县官对女性当事人的裁决和妇女对县官的回应及互动两个角度,探讨了清代嘉道时期下层妇女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意识。揭示出尽管县官在裁决中往往对妇女予以“优待”,其实质是妇女本身不被视作完全的法律行为责任人,法律权利和地位及其有限,仍体现为男性的附属物。县官在审理女性案件时,其重心往往不在于司法公正,而在于整饬人伦风化。Www.LsQN.Cn但另一方面,多数下层妇女对于自身的法律地位十分明了,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她们利用供词和诉状等形式积极地与县官沟通,并巧妙利用自己的弱势地位博得同情、逃脱惩处,最大限度地为自己争得利益。

由于史料和研究视角所限,国内外清代妇女史研究多集中于上层女性,特别是经济文化发达的江南一带,历史上广大的下层妇女仍在很大程度上处于“失语”状态。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档案史料,特别是一些地方档案的发掘与公布,为我们研究中国传统社会下层妇女提供了一定可能性。如美国学者苏成捷根据“刑科题本”及县级地方档案对清代“一妻多夫”和“卖妻”现象进行的研究,以及台湾学者赖惠敏根据内务府[注: 内务府 清代管理宫廷事务的机构。为清代特有﹐始设于顺治(1644~1661)初年。至顺治十一年仿明制改内务府为十三衙门﹔十八年﹐裁十三衙门﹐复设内务府。]档案对清代内务府旗妇之法律地位的研究等,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清代下层妇女的生活空间及生存状态。[①]两位学者都在不同程度上提出了清代官员对女性案件的裁决取向及下层妇女的法律地位问题。但是,二者要么只关注到官吏对“无知妇女”的宽容,而未挖掘其背后深刻的历史背景;要么只关注到官吏一方的裁决,而忽略了女性自我的法律意识及其对官员裁决的回应。本文拟通过对南部县档案中96件嘉道时期的女性案件进行分析[②],从县官对女性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妇女在审理过程中对县官进行的回应两个角度,探讨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下层妇女与县官之间的互动,揭示清代县[注: 代县位于山西省东北部,忻州市所辖,雁门关下。东邻繁峙,西接原平,南界五台,北毗山阴,东北与应县相接,西北与朔州毗邻。全县总面积1969平方公里,南北长60公里,东西宽约40公里。]

[1] [2]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11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