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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山东民团(1911-1930)

时间:2007-3-9 16:26:50  来源:不详

       民国时期,尤其是在1911-1930年间,山东土匪人数之多、分布之广、组织程度和武装水平之高,对社会的影响和危害之大,在当时以匪患著称的中国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匪患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民国时期山东的匪祸之所以如此惨重,一方面当然是由土匪自身所造成的,但是另一方面,许多匪祸却是由土匪的防卫者之一——民团所造成的。民团在其防御土匪的过程中,由防御性的组织逐渐转变为进攻性和掠夺性的组织,成为民国时期山东匪患的一个重要来源。由于其民、匪角色的互动转换,使官府对其防不胜防,剿不胜剿。对于民团与土匪的互动转换关系,以往的学者却没有或很少进行深入的研究,这方面的研究甚至还是一片空白,即使有人论及,也多是只言片语散见各处,不成体系。所以,加强对由民团武装转化生成的土匪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推动山东土匪史的研究,将民国山东社会史的研究真正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从而更加清晰地再现近代山东“全息”社会。另外,从土匪史的角度去诠释民国山东史,也有利于推动民国山东史研究的深入发展,还可为我们认识和分析民国山东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复杂性提供新视角和新方法。

一、关于民团概念的界定

    我国民间武装存在的历史十分悠久。所谓民间武装,是指不脱离生产的民众武装组织,通常是国家武装力量或*集团的组成部分,是常备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山东民间武装历史悠久,名称不一,在不同的朝代,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阶级性质和使命。 民间武装多产生于外敌入侵,战乱频仍,以至政权不稳时期。它是介于正规军与保甲制度之间的武装团体。就作战能力和机动性而言,民间武装与正规军相似;在组织的运用和作战效率上,有时甚至胜过正规军,但它却不纳入正规军编制。而且,不论它是民众自动组成,或是在官府鼓励、策动下组织而成,受政府的约束力不大,是民间自主性很高的武装团体。它强调地方上守望相助的精神,在维护地方安全和社会治安方面,其性质又与地方保甲制度相近,但它却属于战时体制,与地方保甲又有相异之处。它的兴亡,固然有特定的历史原因,但它在历史上反复出现,在中国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是一股不可忽视的民间自卫武装力量。

    由于民团历史演变的复杂性,许多研究者至今没有对其进行清晰的界定。所以对民团概念作一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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